部门文件
关于规范房地产销售宣传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09-22 作者: 来源: 沈阳市房产局


各区、县(市)房产管理部门、市场监管局、网信办,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房住不炒定位,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市场秩序,现就规范房地产销售宣传、防止以学区房等名义炒作房价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商品房营销代理机构在销售商品房过程中,房地产销售广告不得含有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升学等事项的承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购买者可以签约入读、划片入读某特定中小学,不得使用引发购房者对特定中小学入学资格产生误解的特定用语;不得对规划和建设中的文化教育设施作误导宣传,涉及在规划或者建设中的文化教育设施应当明确注明“在规划中”或者“在建设中”。

  二、房地产中介机构在居间代理二手房买卖过程中,不得以学区房名义挂牌二手房;不得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或政府公布的交易参考价格挂牌二手房;不得组织出售方联合抬高报价;不得协助交易双方签订阴阳合同。

  三、网络自媒体不得散布与国家房住不炒大政方针相违背的观点;不得配合开发商和房地产中介机构炒作学区房等话题;不得片面和歪曲解读房地产调控政策;不得编造和传播虚假信息,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故意制造噱头或借助“热点”事件煽动扰乱社会秩序。

  四、房产管理部门将会同市场监管部门、网信部门开展我市房地产销售宣传专项整治,依法严肃查处房地产销售宣传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通知第一条违法违规行为的整治,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通知第二条违法违规行为的整治,网信部门负责本通知第三条违法违规行为的整治。

  特此通知。

  沈阳市房产局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沈阳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21年8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房产局 辽ICP备19004562号
联系电话:024-22973509 网站标识码:2101000045 辽公网安备 21010302000492号
中国.辽宁.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187号 邮编:110014
技术支持单位:沈阳市大数据管理中心(沈阳市信息中心、沈阳市信用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