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房产局关于降低沈阳市居民小区物业收费促进市民购房消费的建议 (第0763号)的答复报告
发布时间: 2023-06-10 作者: 来源: 沈阳市房产局

沈房建议〔2023〕30号                         签发人:崔雪东

市房产局关于降低沈阳市居民小区物业收费促进市民购房消费的建议

(第0763号)的答复报告


迟广俊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降低沈阳市居民小区物业收费促进市民购房消费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推进全市住宅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问题

(一)规划制定情况。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解决百姓急难愁盼的问题,2022年7月26日,我局印发《进一步加强住宅区物业管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提出了推进业主大会执行机构建立的工作任务,要求各地区积极推进住宅区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对于不具备成立条件的住宅区,或具备成立条件而未成立的,可以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或由社区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同时,也明确了任务指标和时间节点,即到2022年10月底,各地区住宅区的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或者社区代行要实现100%全覆盖。

(二)措施落实情况。我市部分住宅区具备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条件,但由于业主参与积极性不高、业主大会表决难、表决结果质疑多等原因,未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而是采取物业管理委员会或由社区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这一管理模式。针对此类情况,今年,我们将在沈阳市智慧物业管理系统中着手开发建设业主投票表决平台,运用信息化手段,为召开业主大会投票选举业主委员会提供便利,高效推进居民区成立业主委员会。

二、关于取消对业主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约束条款的问题

(一)《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情况。为了解决百姓反映较集中的业主参选业主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约束限制条件较多的问题,经深入研究,2022年,我们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修改建议,删除原《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限制性规定,减少对业主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资格条件限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我们提出的修改建议予以了采纳,并于2022年7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新修订的《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党员人数要求。根据《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履行业主义务;(三)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一定的公信力、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良好的个人信用记录;(四)本人、配偶及其亲属未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建设单位任职;(五)具备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工作时间”之规定,对于业主委员会党员身份要求并非法规规定的必备资格条件。我们在践行“与邻为善、以邻为伴”理念等工作中,为了全面加强物业行业党建工作,提出提倡、引导党员参与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其并非为必备条件。由此,业主委员会委员党员人数要求并非强制性、必备性条件。

感谢您对政府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沈阳市房产局         

2023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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