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房产局关于进一步推动沈阳市居民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建议 (第0028号)的答复报告
发布时间: 2023-06-10 作者: 来源: 沈阳市房产局

沈房建议〔2023〕21号                          签发人:崔雪东

市房产局关于进一步推动沈阳市居民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建议

(第0028号)的答复报告

迟广俊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推动沈阳市居民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建议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推进全市住宅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问题

(一)规划制定情况。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解决百姓急难愁盼的问题,2022年7月26日,我局印发《进一步加强住宅区物业管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提出了推进业主大会执行机构建立的工作任务,要求各地区积极推进住宅区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对于不具备成立条件的住宅区,或具备成立条件而未成立的,可以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或由社区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同时,也明确了任务指标和时间节点,即到2022年10月底,各地区住宅区的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或者社区代行要实现100%全覆盖。

(二)措施落实情况。我市部分住宅区具备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条件,但由于业主参与积极性不高、业主大会表决难、表决结果质疑多等原因,未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而是采取物业管理委员会或由社区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这一管理模式。针对此类情况,今年,我们将在沈阳市智慧物业管理系统中着手开发建设业主投票表决平台,运用信息化手段,为召开业主大会投票选举业主委员会提供便利,高效推进居民区成立业主委员会。

二、关于取消对业主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约束条款的问题

(一)《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情况。为了解决百姓反映较集中的业主参选业主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约束限制条件较多的问题,经深入研究,2022年,我们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修改建议,删除原《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限制性规定,减少对业主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资格条件限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我们提出的修改建议予以了采纳,并于2022年7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新修订的《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党员人数要求。根据《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履行业主义务;(三)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一定的公信力、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良好的个人信用记录;(四)本人、配偶及其亲属未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建设单位任职;(五)具备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工作时间”之规定,对于业主委员会党员身份要求并非法规规定的必备资格条件。我们在践行“与邻为善、以邻为伴”理念等工作中,为了全面加强物业行业党建工作,提出提倡、引导党员参与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其并非为必备条件。由此,业主委员会委员党员人数要求并非强制性、必备性条件。

三、关于落实物业管理主体责任的问题

(一)依法落实业主委员会组建职责。各个职能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落实业主委员会组建工作任务,主要有:

一是落实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主体责任。根据《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物业管理职责:(一)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二)指导和协助业主大会的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之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为筹备成立业主大会以及指导选举业主委员会的组织主体,应当按照法规要求落实主体责任。

二是落实居(村)民委员会的协助责任。《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因此,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对筹备成立业主大会以及选举选举业主委员会等工作做好协助工作。

三是落实业务指导职责。根据《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市、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的指导,提高依法依规履职能力和管理水平”之规定,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履行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指导职责。我们将定期组织各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召开专题会议,要求其做好对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关于业主大会筹备、成立,选举业主委员会等业务的指导工作,进而推进全市业主委员会建设任务。

(二)加强物业服务企业监督和管理。为了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2022年1月13日,我们印发《沈阳市房产局关于落实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通过开展日常巡查或受理举报投诉时,对超出合同约定或公示收费项目标准收取费用等三方面违法违规行为开展重点整治。2022年,市区两级房产主管部门共开展整治检查 2111次,出动3674人次,与街道办事处等部门联合检查563次;考核物业小区数量2153个次,约谈项目负责人累计258人次,下达整改通知书326个次,对25家物业服务企业予以信用扣分。通过加强信用监管力度,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依法依规提供服务,进而提升了全市物业管理水平。

感谢您对政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沈阳市房产局         

2023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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