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房产局关于推行电梯维修保险机制破解我市电梯养老难题的提案 (第234号)的答复报告
发布时间: 2023-08-10 作者: 来源: 沈阳市房产局

  

沈房提案〔2023〕20号                                 签发人:崔雪东

  

  

市房产局关于推行电梯维修保险机制破解我市电梯

养老难题的提案(第234号)的答复报告

  

丁武委员:

按照您6月25日见面答复时的要求,近一段时间,我局会同市场监督部门就我市推行电梯维修保险机制进行认真研究落实,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相关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附件4),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由业主共同决定。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65号令)第二十七条(附件5),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应当转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沈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文件规定,发生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需要立即对物业项目进行维修、更新、改造的,可以采用应急程序,费用从相关业主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应当转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上述政策规定了维修资金应该如何使用。

2015年以来,国家、省市陆续出台法规和规章提及维修资金保险政策内容。其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老旧小区和电梯更新改造中支持作用的通知》(建办房〔2015〕52号)第七条提出: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在维修资金使用中进入商业保险。《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8号)第(十二)条提出:优化发展“保险+服务”新模式,发挥保险的事故赔偿和风险预防作用,促进电梯使用管理和维保水平提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规〔2020〕10号)第五(十六)条提出:探索维修资金购买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关于开展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辽住建〔2021〕81号)第十二条提出:实行电梯维修保险制度,推行“保险+服务+物联网”模式,使用统筹资金为缴纳维修资金的住宅电梯统一投保,并提出在辽阳、盘锦开展相关工作试点。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电梯安全筑底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提出:鼓励推广维修资金增值部分购买保险、“保险+服务”、“电梯养老保险”等保险新模式,推动建立维修资金后期筹措机制,着力破解老旧住宅电梯更新改造费用难题。

二、推进电梯保险工作进展情况

(一)组织开展国内电梯保险调研。一是我市电梯维修存在的问题。维修资金用于电梯维修存在审核的复杂性高,个别物业、业主委员会挤占专项维修资金;维修资金鉴定审核与验收的周期长、表决难等矛盾会越来越突出。严重影响在用电梯安全运行,将导致社会矛盾加剧。二是开展外地调研工作。我局采取多种方式,对株洲、沧州、成都、深圳、上海、宁波、杭州、临沂市、重庆、抚顺市等城市电梯保险工作开展进行调查。我省抚顺市政府下发了《电梯保险+服务的通知》(〔2019〕105号)推进电梯保险了电梯保障相关工作。目前,各地每部电梯保险金额平均在1500-5000元之间。部分地区试点成果明显,如株洲、沧州被列入建设部推广的城市。株洲市参改电梯3067台,初步建立了市场化的维保监管机制,故障电梯一般在24小内完成维修。沧州市已有1000部电梯购买了维修保险。但是也有部分地区业主入保意愿不强,保险公司前期投入较大,给保险公司带来了保险住户少成本提高的困难。

(二)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一是与市司法局沟通出台试点方案。司法局认为目前国内涉及电梯保险相关政策均为部门规章,出台试点文件缺少维修资金用来购买保险的法律规定,提出建议:如省住建厅给沈阳市下发《关于开展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即可批准发布沈阳电梯保险试点文件(规范性文件)。二是给市场监督局发函,市场监督局已回函同意我局研究开展用维修资金增值收益购买电梯保险工作。

鉴于上述情况,我们认为,目前用维修资金增值收益购买保险,实行电梯“保险+服务”模式,是解决维修电梯问题的创新做法之一。为此,我局已经着手研究起草试点工作方案,各项相关工作正在有序开展。

  

  

  

沈阳市房产局        

2023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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