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建装修商品住房价格指导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 2019-10-08 作者: 来源: 沈阳市房产局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指导工作,打造公开、透明的市场环境,做好新建装修商品住房价格指导工作,维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商品住房装修分为硬装修和软装修。硬装修是指为实现房屋的结构、布局、功能、美观需要,固定在建筑物内部或表面无法移动的装饰物。软装修是指家具、家电、装饰画、灯饰、布艺、盆景、其它装饰摆件等。开发企业申报新建装修商品住房价格指导的,硬装修部分可以作价计入开发建设综合成本,软装修部分不计入开发建设综合成本。

二、开发企业申报新建装修商品住房价格指导时,应当提报开发企业与装修公司签订的批量装修合同和大宗采购协议,明确装修单价,并提报所有硬装修产品及配件的品牌、型号、图片、价格、采购渠道等信息的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价格指导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核算。相同项目后期入市产品,装修标准不变的,经价格指导部门核实、比对后,可以作为价格指导材料,不再评估。

三、在申报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指导时,开发企业应当作出承诺,对装修过程中遇到产品退市等原因无法按申报信息采买的,按照不低于原标准配件重新采购替代产品。

四、开发企业应于预售前建造样板间,真实反映户型、结构及尺寸、装修标准和施工质量。样板间保留时间自该户型全装修住宅集中交付购房者之日起不少于3个月或者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年内。

五、开发企业应当将装修材料实物样本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价格等详细信息在预售前于售楼处显著位置公示,供购房人查询,公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申报价格指导时提报的所有装修信息。同时,开发企业应当用标签在样板间各装修部位明确标注装修产品的名称、品牌、型号、规格、价格等信息,隐蔽工程相关信息应当在其附近摆放标签。展示用的软装修部分应当用标签明确标注“展示使用,交付不含”等类似字样,并将标签粘贴在软装修部分的显著位置。

六、开发企业应按照新版合同要求与购房者签订买卖合同,在合同附件中明确房屋装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申报价格指导时提报的所有装修信息。

七、价格指导部门应当对申报装修的项目进行检查,收集相关信息,对装修标准未公示或公示内容不全的,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整改的,关闭其网签备案系统;对申报装修但毛坯交付或实际交付与申报材料不符的,关闭其网签备案系统,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沈阳市房产局

                           2019年9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房产局 辽ICP备19004562号
联系电话:024-22973509 网站标识码:2101000045 辽公网安备 21010302000492号
中国.辽宁.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187号 邮编:110014
技术支持单位:沈阳市大数据管理中心(沈阳市信息中心、沈阳市信用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