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17-08-15 作者: 来源: 沈阳市房产局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房地产

     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条政策解读

  【原文】增加土地供应,2017年我市住宅用地供应规模不低于2016年水平。选择人口密集、住房租赁需求较大的区域,出让规模适宜的住房租赁用地。采取“限房价、竞地价”、“限地价、竞房价”、“限地价、竞配建”、超过溢价率一定比例后现房销售或竞自持面积等方式出让土地,防止出现区域性总价、土地或楼面单价新高等情况,严防高地价扰乱市场预期。

【释义】同本义。

责任部门:市规划国土局土地交易中心

咨询电话:22973232

第二条政策解读

  【原文】加强对三环区域及浑南区全域(不含沈抚新区)内在售商品住房项目的价格监控指导。对该区域20171月至6月期间商品房合同网签备案均价涨幅超过10%或单栋楼备案均价超过10000/平方米的在售项目中未售房源,实行商品住房价格指导。具体措施如下:

  1.重新申报商品住房预售价格。

  2.对201751日前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在5月发生备案行为的,其未售房源申报均价不得超过5月备案均价;在5月未发生备案行为的,其未售房源申报均价不得超过5月前最近成交月份的备案均价。

  3.对201751日后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其未售房源申报均价不得超过自批准预售之日起至本通知下发之日前的备案均价。

4.对拒不接受商品住房价格指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停其网签备案资格。

 【释义】在本通知发布后,市房产局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商品住房价格指导的通知》,并对三环区域及浑南区全域(不含沈抚新区)内实行商品住房价格指导的项目,暂停其商品房合同网签备案功能,待价格指导完成后,再解锁网签备案功能。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登录商品房合同网签备案系统,以市房产局按幢提供的5月份备案均价或最近备案均价(201751日后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项目)为指导,在《新建商品住房预售价格申报表》中逐幢填报未售房源价格,未售房源均价不得超过本幢住宅5月份的备案均价。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完成填写未售房源申报价格后,应当在商品房合同网签备案系统中予以保存,同时打印2份纸制的《新建商品住房预售价格申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市房产局市场产权处审核。

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报送的纸制材料与商品房合同网签系统中填报数据不一致的,或试图以少数超低房价拉低申报均价的,市房产局市场产权处将责令改正,房地产开发企业于1个月内不得再次申报。

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现本单位项目不属于价格指导范围但被关闭网签备案功能,或对市房产局提供的价格指导存在异议的,可以向市房产局市场产权处提交书面的意见和建议。

责任部门:市房产局市场产权处

咨询电话:96123-4

第三条政策解读

  【原文】对本通知发布后新申请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按照一房一价制度申报房源价格,6个月内不得调整申报价格,6个月后可申请下调申报价格;备案价格不得超过申报价格且下浮不得超过5%,对备案价格不符合条件的商品住房,不予办理商品房合同网签备案。

对本通知发布前已取得预售许可证,但未发生备案行为或备案数量较小的项目,可参照新申请预售许可证项目的房价申报办法,重新申报商品住房预售价格。

  释义对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新申请预售许可证的项目,一律按照一房一价制度申报预售房源价格,6个月内不得调整申报价格,6个月后可申请下调申报价格;备案价格不得超过申报价格且下浮不得超过5%。此前,个别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市场行情申报预售方案,随意抬高申报预售房源的价格,为日后涨价留出空间,本通知做出上述规定,有效避免了房地产开发企业从预售阶段筹备涨价的行为,督促开发企业客观合理定价。

分批分期开发的项目,且后申请预售项目与前一期预售项目属同类型、同品质楼盘的,预售房源的申报均价不得高于前期项目的备案均价;属不同类型、不同品质或首次上市的新项目,申报价格不得超过周边同类型、同品质项目的最高价。对无法选取参照价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市房产局指导意见办理预售许可审批。

责任部门:市房产局市场产权处

咨询电话:96123-4

第四条政策解读

  【原文】在三环区域及浑南区全域(不含沈抚新区)内,本市户籍居民购买家庭唯一商品住房的,不予限售;购买家庭第二套及以上商品住房的,自商品房合同网签备案之日起满5年可上市交易。本市户籍居民购买家庭唯一二手住房的,不予限售;购买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二手住房的,自《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期起满2年可上市交易。

非本市户籍居民购买商品住房的,自商品房合同网签备案之日起满5年可上市交易;购买二手住房的,自《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期起满2年可上市交易。

通过司法裁决、直系亲属间赠与、继承等方式取得的限售住房,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因家庭成员患大病重病、子女就学等急需资金支付医疗费、学费的,经房屋所有权人申请,不动产登记部门可解除其限售住房的限制。

  【释义】本次限售只针对住宅房屋再次出售的,非住宅和公寓类房屋则不在限售范围内。

   本次限售的区域为三环区域及浑南区全域(不含沈抚新区),包含我市浑南区(不含沈抚新区)、沈河区全域住房,大东区、和平区、铁西区、皇姑区、于洪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位于三环区域内部分住房,不包含苏家屯区、沈北新区全域住房。

   沈阳本市户籍居民购买家庭唯一商品住房和家庭唯一二手住房并再次出售的,不予限售。

   沈阳本市户籍居民购买家庭第二套及以上商品住房、非沈阳市户籍居民购买商品住房的,自商品房合同网签备案之日起满5年可上市交易;沈阳本市户籍居民购买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二手住房、非沈阳市户籍居民购买二手住房的,自《不动产权证》登记日期起满2年可上市交易。

   在限售范围内的房屋再次出售时,卖房人除提供存量房转移登记要件外,还应提供户籍证明(户口簿),以便不动产登记机构按家庭成员拥有住房套数进行查询、审核。

   通过司法裁决、直系亲属间赠与、继承等方式取得的限售住房,再次转让时不在限售范围内。

   对于该条“因家庭成员患大病重病、子女就学等急需资金支付医疗费、学费的,经房屋所有权人申请,不动产登记部门可解除其限售住房的限制”内容中对“大病重病”和“子女就学”等急需资金支付医疗费、学费情况的认定,由政府相关部门确认并出具“认定书”后,不动产登记部门予以执行。

责任部门:市规划国土局不动产登记中心

咨询电话:22973533

第五条、第六条政策解读

 【原文】严格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核标准。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缴存职工,无贷款记录的(含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商业贷款),执行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存在贷款记录(含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商业贷款)且贷款已结清的,执行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3次及以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予受理。

  【原文】提高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公积金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套商品住房的,贷款最低首付比例由30%调整为40%。购买二套二手住房的,房屋竣工使用年限10()以下,贷款最低首付比例由40%调整为50%;房屋竣工使用年限10年以上25年以下,贷款最低首付比例由50%调整为60%

  【释义】同本义。

  此前发生的房产交易行为按原政策执行,之后发生的交易行为按本政策执行。其中,商品房买卖以商品房合同备案登记日期为准;二手房转让以不动产登记部门受理过户申请之日为准。

责任部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贷款处

咨询电话:23946643

   第七条政策解读

  【原文】大力培育住房租赁市场,进一步落实购租并举住房制度,建立稳定的租赁关系,积极推进购租同权。

  释义我市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上关于建立购租并举住房制度的重要部署,以及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法【201639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6103号)》文件精神,市政府已制定并出台了《沈阳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方案》。并被列为了全国住房租赁试点城市。

我市将通过围绕搭建一个政府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培育组建国有住房租赁平台公司、促进房地产开发企业拓展住房租赁业务、规范住房租赁中介机构、支持和规范个人出租住房等四个主体,着力解决有效供给不足、租赁关系不稳定、承租人“购租同权”等三个问题。同时,支持租赁住房消费的税收和公积金优惠政策、优化公租房管理、建立住房租赁企业退出机制、强化基层网格化管理、创新管理服务体制机制、拓宽房地产租赁机构融资渠道、建立健全法规体系等配套政策措施,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落实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建立稳定的租赁关系,积极推进购租同权。

责任部门:市房产局房屋租赁管理中心

咨询电话:82978577  82978665

第八条政策解读

  【原文】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执法检查。市房产局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常态化联合执法检查,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释义】 根据《省住建厅关于开展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违法违规经营行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辽住建[2017]82号)的部署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沈政办发〔201726号)的要求,市房产局将会同市工商局、市物价局、市行政执法局等有关部门开展常态化执法检查,严厉打击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重点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九种”不正当经营行为,主要是: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通过捏造或者散布涨价信息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销售商品房;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以认购、预订、排号、发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费用,借机抬高价格;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商品房销售不予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房屋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将已作为商品房销售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销售给他人;其他不正当经营行为。对存在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视情节轻重采取五种措施,即书面警示、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公开通报企业不正当经营行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房地产开发企业名单、由资质许可机关在资质审查中重点审核等。

责任部门:市房产局市场产权处

配合部门:市行政执法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工商局

咨询电话:96123-4

第九条政策解读

  【原文】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舆论引导工作,稳定住房价格预期,引导居民理性消费,及时曝光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

  【释义】有关部门将各司其职,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房地产市场相关信息公开,及时解答市民关心的政策问题,使广大市民了解新政和办事流程;新闻媒体要加强宣传引导,深入报道和解读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居民理性消费,防止虚假信息或不负责任的预测、评论误导消费预期,并及时曝光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对个别捏造信息、虚假报道、造谣滋事的新闻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共同维护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良好局面。

责任部门:市房产局市场产权处

咨询电话:96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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