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长信箱结果
受理编号 | 2024051486184646 | 受理状态 | 处理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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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来源 | 网站 | 诉求时间 | 2024-05-13 |
诉求标题 | 投诉龙湖物业公司违反招投标法的欺诈行为 | ||
诉求内容 | 我们是沈阳市沈北新区龙湖香堤漫步别墅园区(沈北新区蒲丰路46号)的业主。我们投诉沈阳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湖物业)与沈阳龙湖新北置业公司(以下简称:龙湖地产)在中标后的违法行为。 事情的起因是,由于物业公司服务质量低下,业主们认为不值每平米4.5元的物业费所引起。 沈阳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1日,参与了由沈阳泓泽兴物业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组织的《沈阳龙湖•香堤漫步住宅区(别墅)前期物业项目》的公开招投标。发标单位:沈阳龙湖新北置业公司与中标公司:沈阳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隶属为母子公司。且龙湖物业为中标单位。在龙湖物业参与的《沈阳龙湖•香堤漫步住宅区(别墅)前期物业项目》投标文件中,物业服务投标报价为4.5元/每平米,同时投标文件中也相应做出的服务细则(投标文件的第16到46页共31页)共150多条(由于我们拿不到详细的投标文件,只能粗略统计的数字,实际情况可能更严重。)。但是;龙湖物业中标后在与龙湖地产在售房合同时强加、附带业主必须签订的《沈阳龙湖•香堤漫步住宅区(别墅)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中只保留了4.5元/每平米的物业费收费标准,而招标文件中的150条服务细则并未全部保留。 这种行为严重的损害到了居住业主的合法利益,也严重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详细解读。其中第五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沈阳市沈北新区龙湖香堤漫步别墅园区的业主多次要求龙湖物业公司纠正并修改《沈阳龙湖•香堤漫步住宅区(别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增加招标文件中承诺的服务细则与物业费相对应,保障业主的合法利益。或者降低收费标准 龙湖物业2010年9月1日的《沈阳龙湖•香堤漫步住宅区(别墅)前期物业项目》投标文件以及与龙湖地产签订的《沈阳龙湖•香堤漫步住宅区(别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与业主签订的《沈阳龙湖•香堤漫步住宅区(别墅)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现均存档与沈阳市沈北新区房产局。 我们知道有关招投标内容的司法解释权及行政处罚权在贵办公室,所以我们向贵办公室提请查证相关信息并投诉如下: 1. 希望贵局向沈北新区房产局调阅《沈阳龙湖•香堤漫步住宅区(别 墅)前期物业项目》投标文件及《沈阳龙湖•香堤漫步住宅区(别墅)前期物业服务协议》。 2.组织相关专家组,对沈阳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沈阳龙湖新北置业公司 签订的《沈阳龙湖•香堤漫步住宅区(别墅)前期物业服务协议》进行仲裁。并确认《沈阳龙湖•香堤漫步住宅区(别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 同时请专家组根据《沈阳龙湖•香堤漫步住宅区(别墅)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中实际服务内容裁定所对应的物业费是多少。专家费我们业主可以承担。 3以书面形式给予沈阳市沈北新区龙湖香堤漫步别墅园区的业主一个明确答 复,确保业主对物业违法行径的知情权,确保业主利益不再受到侵害。 4.针对沈阳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沈阳龙湖新北置业公司在招投标中的 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干预勒令沈阳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沈阳龙湖新北置业公司对《沈阳龙湖•香堤漫步住宅区(别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纠正,并给予行政处罚。 沈阳市沈北新区龙湖香堤漫步别墅园区业主代表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 ||
承办单位 | 沈阳市房产局 | 受理时间 | 2024-05-21 |
办理结果 | 诉求人,您好!我局沈阳市房产局官网只负责公示物业服务项目招标公告,物业项目招投标以及相关备案由区房产主管部门负责,请您咨询所在区房产局。祝您生活和工作愉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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