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长信箱结果
受理编号 | 2024120333379405 | 受理状态 | 处理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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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来源 | 网站 | 诉求时间 | 2024-12-03 |
诉求标题 | 针对沈阳市房产局相关职能部门违反《信访工作条例》 规定的投诉。 | ||
诉求内容 | 沈阳市房产局局长您好: 我是沈北新区香格里拉园区的业主。由于沈阳永丰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本小区的开发商)违反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违反住建部《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的规定、违反本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不履行法定的给付义务,产权属于业主所有的785平米的物业用房,在园区物业交付使用15年后今天仍不予交付,针对沈阳永丰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投诉人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以及住建部《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关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的规定,在今年9月2日通过中国邮政EMS向沈阳市房产局反映情况(据EMS邮件跟踪显示,沈阳市房产局在9月3日已经签收),请求沈阳市房产局的主管部门,对于沈阳永丰房屋开发有限公司15年来,一直恶意违反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关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强制性规定,至今也不在园区内配置物业用房的违法行为,依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应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沈阳永丰房屋开发有限公司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依法顶格给予罚款,以维护房地产市场正常的经济秩序,和业主的合法权益。 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法处理。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信访人直接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机关、单位能够当场告知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信访人提出的申诉求决类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区分情况,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办理:第(五)项规定:属于申请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职责的,依法履行或者答复。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然而90天的时间过去了,投诉人至今也没有收到沈阳市房产局职能部门的答复。投诉人认为沈阳市房产局的职能部门,已经严重的违反了《信访工作条例》的规定。 投诉人的诉求是: 1、请求沈阳市房产局领导依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依法对沈阳永丰房屋开发有公司至今不交付物业用房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依法顶格给予罚款。 2、请求沈阳市房产局领导依照《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和第三十一条第(五)项规定,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人。 期待您的回信,谢谢。 | ||
承办单位 | 沈阳市房产局 | 受理时间 | 2025-01-14 |
办理结果 | 诉求人,您好!我局收到您反映沈北新区香格里拉园区开展商沈阳永丰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在园区物业交付使用15年后今天仍不予交付物业用房问题的诉求后,认真进行调查核实,现答复如下:一、关于我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与物业工作相关职能。按照中共沈阳市委办公室、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各单位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沈阳市自然资源局、城线建设局、房产局等多家部门均为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其中: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含物业用房)的规划审批;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含物业用房)的综合管理和配套建设,指导商品住房(含物业用房)交付使用监督工作;房产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二、工作建议新建小区物业用房未交付问题可能有原小区未规划配建物业用房、小区有配建物业用房规划但开发商实际未建设、开发商建设了物业用房但竣工验收时未按照要求交付等情形。关于您反映的开发商不交付物业用房问题,建议您向规划审批部门查询该园区是否有配建物业用房规划;如规划中有规划物业用房,您可再向城乡建设部门反映物业用房未交付问题。祝您生活和工作愉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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