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投诉结果
受理编号 | 2024082910810283 | 受理状态 | 处理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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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来源 | 网站 | 诉求时间 | 2024-08-29 |
诉求标题 | 投诉沈阳万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规提供首付分期、首付垫资和低首付行为 | ||
诉求内容 | 本人投诉本人投诉沈阳万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其开发建设的位于沈阳市于洪区怒江北街与正良四路交汇西行200米处的富禹天玺项目,存在严重的违法违规情形。本人在销售的推荐下,认购了该楼盘3号楼2单元13楼1号房,并支付了12740元房款。在认购过程中,发现该楼盘存在严重的违法行为,具体如下: (一)开发商承诺低首付。在认购过程中,开发商销售人员跟本人承诺首付只需要5万元即可,事后本人在网上查询沈阳市首付比例不低于15%,即房价总价为101万,支付的首付一般不少于15万,但开发商却跟我承诺首付只需支付5万元,明显属于违规行为。 (二)开发商涉嫌首付垫资和首付分期。本人2024年7月21日前往售楼部看房,在销售的推介下先交了2000元的认筹金,当晚销售让我提供身份信息,去申请低首付和首付分期,第二天跟本人说已申请成功,7月23日销售让我前往售楼部签订认购书和再补交10740元房款,同时还让本人过后提供两张卡,会帮本人安排好在签约前,往本人卡里打进由开发商负责提供首付垫资的14万首付款。 综上,开发商如此熟练地向购房者提供低首付、首付分期、首付垫资服务,完全不顾该行为存在被查处的风险。对此,本人表示严重的质疑,违规提供首付服务是不是这个楼盘售楼的常态?但我国相关政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规范购房融资和加强反洗钱工作的通知》(建房[2017]215 号)中已明确禁止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违规提供购房首付融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为购房人垫付首付款或采取首付分期等其他形式变相垫付首付款,不得通过任何平台和机构为购房人提供首付融资,不得以任何形式诱导购房人通过其他机构融资支付首付款,且房地产广告中也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内容。开发商违规提供操作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规定,长此以往将严重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 上述反映情况均有相关证据予以核实,请相关部门予以查处、严厉处罚!并恳请政府介入调解,协助退还被诱导所交12740元房款。若相关经办部门没有认真落实到位,本人会继续维权反馈到底。 | ||
承办单位 | 沈阳市房产局 | 受理时间 | 2024-09-05 |
办理结果 | 诉求人,您好!接到您反映的问题后,我们立即与该项目开发企业进行了沟通,开发企业反馈如下:“1、关于诉求中“低首付”问题,我司从未在案场及销售过程中承诺过低首付问题,无论是现场销售展板及各类户外推广广告等宣传,均未出现“低首付”等相关信息。2、关于“12740元”并非房款,而是锁定房源的定金,并与对方签订了商品房定购协议,协议中明确规定,对方交付定金为12740元,首付款为152740元,并于规定时间内补齐首付款,贷款金额为86万。协议中明确规定,对方违约,我司有权不返还对方定金,并可另行处理该房屋,我司不再另行通知。签订本协议前以明确告诉对方。协议一式两份,我司可出具相关协议证明。3、关于“首付垫资与首付分期”问题,经我司调查,销售人员在沟通过程中告知对方,由于对方短时间经济能力有限,不能一次性拿出全部首付款。经过协商,我司同意首付款152740元需在规定期限内可分笔打入我司对公账户,因刷卡手续费较高,不能多于两张银行卡需要倒到两张银行卡内,并非对方所说的首付分期问题。”对此,请您补充相关证据材料,便于我局开展进一步的相关调查。祝您生活和工作愉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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