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咨询结果
受理编号 | 2024101017299663 | 受理状态 | 处理完成 |
---|---|---|---|
受理来源 | 网站 | 诉求时间 | 2024-10-10 |
诉求标题 | 和平区房产局不履行法定职务 | ||
诉求内容 | 根据辽宁省物业管理条列第46条,新建小区物业进驻30日内应向当地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和平区100-4号华强广场小区物业没有入住13年一直没有按要求备案。和平区房管局一直不处理。 | ||
承办单位 | 沈阳市房产局 | 受理时间 | 2024-10-14 |
办理结果 | 诉求人,您好!根据《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交接后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二)临时管理规约;(三)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四)建设单位移交资料清单;(五)查验记录;(六)交接记录;(七)其它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的规定,物业项目相关备案由区房产局负责。如备案资料不全,应由区房产局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补充。因和平区房产局隶属于和平区政府,建议您向和平区政府寻求帮助。祝您生活和工作愉快! |
沈阳市房产局 辽ICP备19004562号
联系电话:024-22973509 网站标识码:2101000045
辽公网安备 21010302000492号
中国.辽宁.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187号 邮编:110014
技术支持单位:沈阳市大数据管理中心(沈阳市信息中心、沈阳市信用中心)
联系电话:024-22973509 网站标识码:2101000045

中国.辽宁.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187号 邮编:110014
技术支持单位:沈阳市大数据管理中心(沈阳市信息中心、沈阳市信用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