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咨询

政策咨询结果

受理编号2025022065346568受理状态处理完成
受理来源网站诉求时间2025-02-20
诉求标题关于请求沈阳市调整物业管理政策、减轻居民负担的建议书
诉求内容您好! 我是关注城市发展与民生福祉的普通市民。怀着对家乡的深切热爱,我谨以理性探讨之心、为民请愿之情,向您提出关于优化我市物业管理政策的建议,恳请政府倾听民意、回应民生关切,助力沈阳构建更加和谐宜居的城市环境。 一、现状与困境:高额物业费加重民生负担,政策滞后制约城市发展 近年来,全国已有北京、上海、杭州、成都等20余个城市推出空置房屋物业费减免政策(如北京空置房物业费按60%缴纳),部分城市通过小区公共收益(如电梯广告、停车费)抵扣物业费,实现居民"零负担"甚至物业费分红。反观沈阳,尽管房地产市场持续低迷、居民收入增长乏力,物业费收取标准却仍"一刀切",部分物业公司以"合同约定"为由拒绝协商,导致空置房业主负担沉重、在住居民满意度低下。 更令人忧虑的是,现行物业合同普遍存在"权责不对等"问题:多数业主购房时对合同条款缺乏专业认知,物业公司利用信息差拟定"终身制"霸王条款,服务标准模糊、收费机制僵化,业主却陷入"签一次合同、背一生负担"的困境。长此以往,不仅加剧居民与物业矛盾,更可能影响城市人才吸引力和营商环境。 二、他山之石:创新政策兼顾多方利益,民生与经济可双赢 减免政策激活市场活力 成都、重庆等地对空置房物业费实施阶梯式减免(空置6个月以上最高减免50%),既减轻业主负担,又倒逼物业提升服务质量以吸引入住,形成良性循环。 公共收益反哺业主 杭州明确规定小区广告、场地租赁等收益的70%纳入物业费抵扣基金,深圳部分小区通过业主自治实现物业费全免,真正实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动态合同保障权益 广州推行物业合同"1+2"机制(首年试用期+两年服务期),业主可定期评议服务质量;上海要求物业合同每3年由业主大会重新表决,确保服务与收费动态匹配。 三、市民诉求:政策调整需破冰,法治精神应彰显 我们理解政策调整需兼顾多方利益,但更坚信沈阳作为东北振兴的排头兵,理应在民生领域展现改革魄力。现提出具体建议: 推行差异化收费机制 参考《民法典》第944条"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服务为由拒交物业费"的但书条款,制定《沈阳市空置房屋物业费减免细则》,明确空置认定标准及减免比例。 重构物业合同公平性 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34条,要求物业合同明确服务标准、收费细则及退出机制,推广"基础服务+弹性条款"合同模板,建立1-3年期的动态续签制度。 强化公共收益监管 参照《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65条,强制物业公司每季度公示公共收益明细,设立专用账户并按业主大会决议用于抵扣物业费或社区改造。 四、情系民生:政策温度即城市高度 当前,沈阳正处于振兴突破的关键期。一套更人性化的物业政策,不仅能减轻百姓"柴米油盐"的压力,更能彰显政府"以民为本"的执政理念。我们深信,在法治框架下的政策创新,必将成为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城市吸引力的"暖心名片"。 恳请政府组织住建、司法、街道等部门开展专项调研,召开业主、物业、专家三方听证会,尽快出台符合沈阳实际的物业费改革方案。千万市民愿与政府同心同行,共建共享更加美好的家园!
承办单位沈阳市房产局受理时间2025-02-27
办理结果诉求人,您好!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由此,空置房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支付物业费。二、2023年8月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布的《对地方物业管理条例有关移交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所有权等规定的审查研究案例》中,关于业主未实际入住使用的物业费交纳问题,列举某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交付后,业主未实际入住使用的,应交纳物业服务费总额百分之七十的费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指出:该规定缺乏上位法依据,地方性法规对此不宜直接作出规定。未实际入住业主是否可以减免物业费,可以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未约定的,应当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地方物业管理条例关于业主未实际入住使用的物业费缴纳比例的规定与上位法不一致,应当予以纠正。综上,关于研究制定减少空置房屋物业费可行性措施问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我局不能研究制定出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的政策文件。下一步,我们将引导物业服务合同双方主体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对空置房减免物业费标准进行约定,逐步落实您的建议。祝您生活和工作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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