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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沈阳市房产局关于2022年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04-18 作者: 来源: 沈阳市房产局

    

  各直管公房受托管理单位:

  

  现将《沈阳市房产局关于2022年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沈阳市房产局

  

          2022年4月18日

  

  沈阳市房产局关于2022年对小微企业

  

  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工作的实施方案

  

  按照《关于印发沈阳市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对疫情影响纾困解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沈疫防指发〔2022〕9号)和《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春风送暖政策落实月”活动方案的通知》(沈政办明电〔2022〕1号),现就减免承租直管非住宅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租金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政策依据及工作任务

  

  (一)实施政策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271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大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帮扶力度的政策措施的通知》(辽政办发〔2022〕24号),《关于印发沈阳市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对疫情影响纾困解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沈疫防指发〔2022〕9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春风送暖政策落实月”活动方案的通知》(沈政办明电〔2022〕1号)。

  

  (二)工作任务。对承租直管非住宅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租金减免政策落实到户,直管非住宅租金减免6个月或免费延长6个月的租赁期。4月15日至5月15日集中开展“春风送暖政策落实月”活动,重点攻坚突破,建立长效机制,后续持续强化做好政策落实工作。

  

  二、操作程序

  

  (一)工作流程。一是宣传,各管理单位利用一周时间,直管非住宅承租人中进行租金减免政策宣传。二是申报,符合条件的直管非住宅承租人,持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相关证明及房屋租赁合同向管理单位申请。三是备忘,经管理单位核实后双方签订《春风送暖减免租金备忘录》,即可减免租金或延长租赁期。四是报备,管理单位须将政策落实情况及《春风送暖减免租金备忘录》报市城市公用事业发展中心公房管理部门备案。

  

  (二)特殊情形的处理。一是对已缴纳租金的承租人,可在下一个缴费期减免租金或免费延长6个月租赁期;二是对未按时缴纳租金的承租人,在陈欠租金明细账中直接扣减当年6个月租金并做好记载;三是对依法清理欠租的承租人,可将当年涉及租金从诉讼请求中扣除;四是对经管理单位同意转租的承租人,承租人须提供与现使用人双方签订的租金减免备忘等书面文书,确保租金减免政落实到直接使用人;五是对擅自转租的承租人,在承租人提供与现使用人双方签订的租金减免备忘等书面文书后,将租金减免政落实到直接使用人,管理单位待租金减免政策期满,可采取终止租赁关系或者与现使用人依法建立租赁关系等方式纠正擅自转租行为;六是对租金减免政策出台前,管理单位已经依法告知终止租赁关系的承租人,其占用期间须支付的占用费用不享受此次租金减免政策。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管理单位要高度重视,分管领导亲自抓督办,细化工作层层明确责任人,重点推进“春风送暖政策落实月”活动,建立长效机制。

  

  (二)建立专班。市局将按照发改委的总体工作要求成立直管非住宅租金减免政策落实工作专班,成员包括各管理单位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日常工作微信群承担专班工作信息上传下达。

  

  (三)广泛宣传。管理单位务必将租金减免政策宣传到每一户承租市属直管非住宅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确保政策宣传不遗漏、不错过。

  

  (四)督查督办。政策落实实行日调度制度,管理单位须将每日的开展情况形成文字,通过微信群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政策宣传到户情况、租金减免或者延长租赁期等政策落实情况。管理单位要做好租金减免登记(明细)、汇总和档案保存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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