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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城市民用供热规划(2021-2030年)环境影响报告书
发布时间: 2021-11-05 作者: 来源: 沈阳市房产局

第一次信息公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2018年4号)的有关要求,现将沈阳市城市民用供热规划(2021-2030年)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过程的有关信息公开如下:

  一、规划名称及简要概况

  规划名称:沈阳市城市民用供热规划(2021-2030年)

  规划内容概要:

  1.规划期限:规划期限确定为2021-2030年;远期展望2035 年。

  2.规划范围:规划范围为沈阳市四环道路以内的区域。

  3.规划内容:

  沈阳市城市民用供热规划(2021-2030年)以清洁取暖、建筑节能为抓手,建立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供热体系,保障广大人民群众温暖安全过冬、幸福健康过冬,实现沈阳市供热领域节能降碳目标,助力供热领域提前实现碳达峰。主要规划内容如下:

  计划2021-2023年实施以增加外墙保温方式为主的节能改造工程,改造面积约2700万平方米。

  至2025年,计划新增天然气供热2700万平方米;至2030年,计划再新增天然气供热1800万平方米。

  至2025年,计划新增地(水)源热泵供热1590万平方米;至2030年,计划再新增地(水)源热泵供热1300万平方米。

  至2025年,计划新增污水源热泵供热400万平方米;至2030年,计划再新增污水源热泵供热500万平方米。

  至2025年,计划新增生物质供热500万平方米;至2030年,计划再新增生物质供热500万平方米。

  至2025年,计划新增电供热2876万平方米;至2030年,计划再新增电供热2300万平方米。

  至2025年,新增热电联产供热3500万平方米(沈海热电厂异地建设及相关项目、华润铁西新建背压机组);至2030年,计划减少热电联产供热4197万平方米(拆除二环内皇姑热电厂和新北热电厂)

  至 2025 年,原则上逐步替代拆除规划范围内具备条件的 65 蒸吨以下规模的燃煤锅炉,具备条件的 65 蒸吨(含)至100 蒸吨停运保留做应急备用,100 蒸吨及以上的进行超低排放改造,二环范围内具备条件的 100 蒸吨及以上的锅炉也停运转为备用;为保障供热安全,根据各分区实际情况保留运行部分 40 蒸吨及以上规模的锅炉。至 2030 年,原则上进一步替代拆除规划范围内具备条件的 65 蒸吨(含)至 100蒸吨以下规模的燃煤锅炉。在南部新增 2 处热源,优先选择在金山热电厂和辽宁大唐国际沈东热电厂内进行扩建,分别建设 8 台超低排放标准的 232MW 燃煤热水锅炉。

  至 2025 年,计划引入华电铁岭电厂远距离长输供热 5000 万平方米;至 2030 年,计划引入抚顺矿业集团电厂远距离长输供热 3000 万平方米。

  至2030年,计划引入垃圾焚烧热电厂供热。

  各规划年同步建设完善配套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

  二、规划组织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

  规划组织单位:沈阳市城市公用事业发展中心

  联系人:王工

  电话:024-22966683

  电子邮箱:fzk22966683@163.com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325号

  三、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

  环评单位名称:中国昆仑工程有限公司

  联系人:杨工

  电话:0432-65019513

  地址: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滨江西路龙湾公馆办公室楼

  四、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

  公众可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网站下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意见表,并按照表格规定格式要求填写,具体链接为: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1810/t20181024_665329.html

  五、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

  公众可向规划组织单位发送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反映关于该规划及环评工作中有关环境影响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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