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事项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 2020-09-23 作者: 来源: 沈阳市房产局
关于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事项服务指南
一、办理要件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租赁合同;
(二)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其他合法权属证明主要为未取得房屋权属证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需提供以下材料:
1、产权人为个人购买商品房:需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入住通知、商品房销售结算发票。
2、产权人为单位:需提供五证,即土地使用权证、建设规划许可证、施工(竣工)报告、预售(销售)许可、新编门牌号审批表。
注:上述所有要件由租赁当事人自行提供。
二、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三、办理时限
即来即办
四、收费标准
无
五、办理地址
和平、沈河、皇姑、大东、浑南、于洪六城区在市政务服务中心一层C14号窗口办理(沈河区市府大路260号);其他各区、县(市)由所在区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
六、办理时间
早8:30分-11:30分;下午13:00分-17:00分
七、联系电话
83963231
沈阳市房产局 辽ICP备19004562号
联系电话:024-22973509 网站标识码:2101000045
辽公网安备 21010302000492号
中国.辽宁.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187号 邮编:110014
技术支持单位:沈阳市大数据管理中心(沈阳市信息中心、沈阳市信用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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