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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事项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 2020-09-23 作者: 来源: 沈阳市房产局

关于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事项服务指南

 

一、办理要件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租赁合同;

(二)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其他合法权属证明主要为未取得房屋权属证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需提供以下材料:

1、产权人为个人购买商品房:需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入住通知、商品房销售结算发票。

2、产权人为单位:需提供五证,即土地使用权证、建设规划许可证、施工(竣工)报告、预售(销售)许可、新编门牌号审批表。

注:上述所有要件由租赁当事人自行提供。

二、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三、办理时限

     即来即办

四、收费标准

    

五、办理地址

和平、沈河、皇姑、大东、浑南、于洪六城区在市政务服务中心一层C14号窗口办理(沈河区市府大路260号);其他各区、县(市)由所在区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

六、办理时间

早8:30分-11:30分;下午13:00分-17:00分

七、联系电话

8396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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