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房产局房屋登记十项“惠民生”服务举措新闻通稿
发布时间: 2010-09-15 作者: 来源:
(2010年9月12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沈阳市委市政府提出的“惠民生”重点工作任务,沈阳市房产局结合行业特点,以关注民生、重视民生、改善民生、保障民生为立足点,以群众得实惠为着力点,围绕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加大投入,创新思维,在前期推出40项便民举措的基础上,又推出“网上申请”等十项“惠民生”服务举措,为广大群众创建一个更加方便、快捷、高效的服务平台。
一、开设“多功能”服务窗口,快速办理商品房办证、二手房买卖、抵押贷款等业务,缩短申请人等候时间
打破原来每个窗口只受理一种业务的“单一”服务模式,开设各种业务都能受理的“多功能”服务窗口,快速办理“商品房办证、二手房买卖、抵押贷款”等业务,避免出现“一边忙一边闲”现象,有效均衡各个窗口间的业务量,缩短申请人等候时间,提高服务效率。
二、开设“法律咨询”窗口,由沈阳市房产局交易权属登记中心法律顾问免费提供房屋登记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咨询服务,指导咨询人维权
沈阳市房产局交易权属登记中心聘请具有专业律师资质的法律顾问,每周一至周五,在沈阳市房产登记服务大厅三楼,免费为咨询人提供房屋继承、赠与、离婚析产、法院强制转移、夫妻共有等房屋登记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咨询服务,指导咨询人维权。
三、开设“邮政快递”窗口,为外地及不能亲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且自愿申请邮递的产权人提供服务
外地及不能亲自到沈阳市房产登记服务大厅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产权人,可向进驻在沈阳市房产登记服务大厅的沈阳市邮政速递物流公司“邮政快递”窗口,申请邮递服务。沈阳市房产局交易权属登记中心按照登记受理凭证约定的时间、领取人及缴费凭证,正常发放《房屋所有权证》。
四、开设“大宗发证”窗口,申请人可委托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或《预告登记证明》或《房屋他项权证》
申请人如不能亲自到沈阳市房产登记服务大厅领证,可在申请登记时约定由金融机构、开发企业代为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或《预告登记证明》或《房屋他项权证》等,由代办人到沈阳市房产登记服务大厅二楼“大宗发证”窗口批量领取。如自行领证,可按回执日期直接到二楼指定窗口领取,不用排队等候。
五、开设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专用通道,为买卖双方提供安全放心快捷高效服务
申请资金监管的买卖双方完税后,在沈阳市房产登记服务大厅三楼咨询台领取“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专用通道”号码,直接办理转移登记,不需参加沈阳市房产登记服务大厅登记业务大排号。如买房人需要贷款,沈阳市房产局交易权属登记中心实行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合并受理,简化流程,缩短时限,做到交易过户与抵押贷款同步完成。
六、实行网上预约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申请人不需到沈阳市房产登记服务大厅排号等候,直接到窗口办理即可
2010年9月15日后,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购房人,可与开发企业在网上预约登记时间,按时直接到指定的窗口办理即可,不需再到沈阳市房产登记服务大厅排号等候。
七、实行网上申请抵押贷款、抵押注销登记,抵押人到金融机构与其共同在网上申请,不需到沈阳市房产登记服务大厅办理
2010年9月15日后,凡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申请抵押贷款和还清贷款后注销抵押登记的抵押人,只需到金融机构与其共同在网上申请即可,不需再到沈阳市房产登记服务大厅办理。沈阳市房产局交易权属登记中心工作人员直接在网上受理、审批,抵押人不用像原来那样,在金融机构、沈阳市房产登记服务大厅来回往返。
八、建立房屋登记信息短信服务平台,提供合同备案、商品房办证、二手房买卖等信息告知服务
凡在2010年9月15日后,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或合同登记备案撤销或商品房办证或二手房买卖的用户,如已提供移动电话号码,均可在登记审批之时,第一时间收到短信提示。
九、增设居民身份证识别仪,直接将申请人个人信息读取到房屋登记系统,确保信息真实准确,保护双方交易安全
在沈阳市房产登记服务大厅(包括市内五区所)窗口增设居民身份证识别仪,即时、准确地识别身份证真伪并将相关信息读取到房屋登记系统中,不需手工录入和审验真伪,缩短申请人办事时间,提高登记安全性。
十、设立“房屋登记查询”专线,为查询人24小时提供登记要件、时限、收费及业务办理状态查询等语音自助服务
沈阳市房产局交易权属登记中心正在筹备设立“房屋登记查询”专线,拟于2010年11月1日正式开通。届时,查询人可通过拨打“电话号码(待定)”,根据语音提示,查询相关房屋登记要件、时限、收费标准等信息,查询已经受理的房屋登记办理状态,还可在工作时间段内转接人工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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