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住房限购问答(一)
发布时间: 2011-03-08 作者: 来源:
一、沈阳市住房限购的依据是什么?
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和《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沈政办发〔2011〕11号)的规定,在我市二环区域内实施住房限购政策。
二、什么时间开始实行住房限购措施?
答:按照《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沈政办发〔2011〕11号)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从2011年3月8日开始实行限购措施。
三、限购政策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在我市人口密集、房价过高的二环区域内,暂时实行居民家庭限购住房套数政策,即: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能够提供在本市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上述区域内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在本市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上述区域内向其售房。
具体情形见下表:
情形 |
本市户籍家庭 |
非本市户籍家庭 | ||||
无住房 |
拥有1套
住房 |
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 |
无住房且能提供一年以上本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 |
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 |
不能提供一年以上本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 | |
在二环区域内
可购买住房套数 |
2套 |
1套 |
暂停售房 |
1套 |
暂停售房 |
暂停售房 |
四、限购什么类别的房屋?
答:限购房屋为住宅类房屋(包括普通住宅、公寓、别墅等住宅类房屋),非住宅类房屋(网点、写字间、公建、商业用房、车库等)不在限购范围之内。
五、我市在什么区域实行住房限购政策?
答:在二环区域内实行住房限购政策。
六、购房人家庭成员包括哪些人?
答:购房人家庭成员指购房人、配偶以及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
七、购房人家庭已有住房套数如何认定?
答:购房人家庭已有住房套数是指在本市内购房人家庭成员名下已办证的住房和已合同备案但还没有办房证的商品住房套数之和。
八、购房人回迁取得的住宅房屋是否属于已有住房?
答:不论以何种方式取得(含购买、动回迁、房改、继承、赠予等方式)的住宅房屋,均计入购房人家庭已有住房套数。
十、限购政策实施后,在限购区域新购商品住房应如何办理?
答:购房人在与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填写《购房人家庭及住房情况申报表》,并向开发企业提供购房人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口簿、婚姻登记状况证明,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还须提供本市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开发商在网上签约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后,房屋登记机构查询购房人家庭住房情况,符合条件的,准予网上签约及合同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网上签约及合同备案。
十一、限购政策实施后,在限购区域购买二手住房应如何办理?
答:购房人在二手房转移登记前的交易核档环节,填写《购房人家庭及住房情况申报表》,并向房屋登记机构提供购房人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口簿、婚姻登记状况证明,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还须提供本市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材料。
房屋登记机构查询购房人家庭住房信息情况,并出具查询结果。符合购房条件的,房屋登记机构受理其交易申请。不符合条件的,房屋登记机构不予受理交易申请。
十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代理销售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承担哪些义务?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代理销售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在销售商品住房时,要严格履行对限购等调控政策的告知义务,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标示限购政策的主要内容,核验购房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对《申报表》所填信息进行核对,并负责在网上签约系统中录入购房人家庭成员的姓名及身份证件号码等信息。发现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购买住房的,应当与其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十三、在查询购房人家庭住房情况时,需要购房家庭哪些成员到场?
答:只需购房人本人到场办理即可。
十四、我家人去世了,在二环内需要继承住房一套,但我已有二套住房了,是否可以办理继承手续?
答:可以,房屋继承、赠与、房改购房、回迁、离婚析产、法院判决均不纳入限购范围。
十五、对购房人家庭住房查询结果有异议,怎么办?
答: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提出异议,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房屋登记机构调查后,予以变更。
十六、我有一套住房已经拆迁,但查询时仍能查到登记记录,影响我购房,怎么办?
答:可以持《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等证明房屋已拆迁的材料,到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注销登记后,重新办理查询即可。 沈阳市房产局 辽ICP备190045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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