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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建设厅关于开展换发《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暨房地产估价师继续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5-06-10 作者: 来源:
各市房产局:
  根据《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00号令)及《建设部关于对房地产估价行业进行全面检查的通知》(建住房函[2004]137号)精神,为做好我省2005年度换发《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及房地产估价师继续注册的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2000年底前初始注册(含1993年、1994年认定的房地产估价师)且未参加2004年换证工作的房地产估价师,均应参加此次换证工作。注册有效期截止到2005年3月、4月、5月和8月的房地产估价师,将通过此次换证完成其继续注册,而不需另行申请办理继续注册。
二、申报条件
(一)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申请换证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在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机构中现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2、按《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要求,参加了估价业务培训,且达到继续教育标准
3、无《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不予以注册的情形。
(二)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申请换证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报机构与申报人签订了劳动聘用合同,并同意其在本单位注册执业;
    2、人事档案已转入申报机构在人才中心所开设的人事代理户下;
    3、早报机构为申报人办理了社会保险。
三、申报材料
(一)《房地产做人师换证(续期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见附件一,必须用A4规格纸复印,申报人须首先详细阅读填表须知);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印页及本人姓名照片页,复印件应按要求贴在申请表内的指定位置);
(三)申报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一式一份,聘期不得少于三年,应加盖聘用单位公章且有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及申报人本人签字);
(四)申报人所在的聘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一式一份);
(五)申报人本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一份,按要求贴在申请表指定位置);
(六)申报人人事档案存档证明(一式一份,由聘用单位所在地人才中心出具,存档证明应有本人姓名、单位名称及立户号、存档期限且存档期限从申请换证之日起计算应为一年以上,按要求贴在申请表指定位置);
(七)申报人所在聘用单位为申报人缴纳社会保险凭证的复印件(一式一份,对凭证的具体形式不作要求,但应包含单位名称、姓名及社会保险征缴机构的印章);
(八)申报人近期一寸同版免冠照片三张(其中两张由申请人贴在注册申请表指定位置,另外一张背面写明姓名后单独上交);
(九)达到继续教育标准的证明材料;
(十)辽宁省房地产估价师换证(续期注册)申报汇总软件(软件必须用Excel电子表格,格式见附件二《辽宁省房地产估价师换证(续期注册)申报汇总软件格式》,由各市房产局汇总后用软盘上报);
(十一)《辽宁省房地产估价换证(续期注册)申报汇总表》(见附件三,一式一份,由各市房产局填报)。
申请专职房地产估价师换证人员须提供以上第(一)至(九)规定的所有申请材料;申请兼职房地产估价师换证的人员只须提供以上第(一)至第(五)及第(八)、第(九)规定的申报材料。
四、申报程序
(一)各有关单位须于2005年6月20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所在市房产局。
(二)各市房产局要认真审核申报人提供的申报材料,签署初审意见后,于2005年7月10日前将申报材料、汇总表、汇总软盘一并上报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逾期不予受理。
五、申报要求
(一)各地要加强对《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换证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有关规定,严把初审关,保证按时完成换证工作。
(二)对于有《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情况之一的,要撤销其注册,收回《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
(三)根据建设部建住房[2000]96号文件精神,在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工作的房地产估价师,保留执业资格,不再换发注册证。
在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工作及离退休人员,经所在单位和申请执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同意,符合换证条件规定的,可换发兼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
(四)1998年以前《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二证合一”的房地产估价师,保留原证并颁发新的《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1998年以后(含1998年)以后初始注册的房地产估价师应在领取新注册证时上交原注册证。
(五)申报注册人员需缴纳注册费50元/人,证书工本费10元,共计60元/人。
    附件:房地产估价师换证(续期注册)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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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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