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房地产税收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5-07-06 作者: 来源: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文件
沈阳市房产局
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沈地税发[2005]81号
转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房地产税收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市地税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各区、县(市)财政局、建委(城建)、房产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房地产税收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辽地税发[2005]6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对沈阳市房产局关于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的批复,一并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沈阳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如下:
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
2.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
3.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沈阳市房产局 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二00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转发 税收 房地产 管理 规定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5年6月27日印发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文件
沈阳市房产局
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沈地税发[2005]81号
转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房地产税收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市地税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各区、县(市)财政局、建委(城建)、房产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房地产税收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辽地税发[2005]6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对沈阳市房产局关于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的批复,一并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沈阳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如下:
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
2.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
3.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沈阳市房产局 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二00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转发 税收 房地产 管理 规定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5年6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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