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首期交存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12-11 作者: 来源:
各区(开发区)房产局:
2016年1月1日起,《沈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开始实施,依照《办法》相关规定,现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首期交存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首期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及交存程序
(一)交存标准
自2016年1月1日起(按房产局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日期),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购买物业(工业厂房除外)的,业主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交存首期维修资金:
1.配备电梯的物业,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92元交存。
2.未配备电梯的物业,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3元交存。
(二)交存程序及提供要件
1.业主到物业服务企业(或售房单位)开具《沈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款通知单》(以下简称“交款通知单”)。如无物业服务企业(或售房单位)的,由区小区办代为开具。
2.业主本人持身份证、交款通知单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已备案)到维修资金专户银行交款。如业主因故无法到场的,可由其直系亲属持身份证及户口簿、结婚证等证明材料代为交款。委托他人办理的,被委托人须持身份证及公证委托书代为交款。
3.专户银行经核对确认无误后办理收款,出具《辽宁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其中第一联返市房产局,第二联产权人留存,第三联交产权部门办理产权登记,第四联银行留存。
二、有关问题
1.本通知所称“业主”,指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产权人,或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已备案)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买受人。
2.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房产主管部门自行管理的,参照本通知执行。
沈阳市房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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