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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出台
发布时间: 2015-12-21 作者: 来源:

  《沈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今年21日起正式实施。沈阳房屋征收面积补偿标准将由45平方米提高到50平方米,即征收建筑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合法住宅房屋时,按照50平方米安置,不收取差价款。

  《办法》规定,征收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的低保、低保边缘户家庭合法住宅房屋时,给予下列住房保障:选择货币补偿的,原建筑面积按照市场评估价格上浮20%30%,补贴面积部分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原建筑面积与改善面积之和不足50平方米的,按照50平方米安置,不收取差价款。

  征收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的住宅房屋,给予面积补贴。补贴面积=50平方米-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

  征收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的6%一次性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就近就地安置住宅房屋,由多层(含平房)到高层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20%给予改善面积。由高层到高层或者由多层(含平房)到多层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5%给予改善面积。异地安置住宅房屋,土地级别每降一类,改善面积增加10%

  按期搬迁最低奖励2万元。具体办法是,在征收方案规定的奖励期限内搬迁的,按照建筑面积计算搬迁奖励,奖励标准为300/平方米至500/平方米,每户不低于2万元。选择货币补偿的,每户另奖励1万元。此外,搬家补助费每户一次性支付1000元。临时安置补助费18/平方米,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户每月不低于800元,最高不超过1200元。选择产权调换的,临时过渡期限按照协议约定为准,超期未回迁的,按照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4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利用地面一层住宅从事生产经营的,按照从业人数每人一次性发给征收补助费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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