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房发[2016] 82号
关于印发《沈阳市房产局规范涉企行政
执法行为及评价监督规定》的通知
局属各事业单位,机关各处(室):
现将《沈阳市房产局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及评价监督规定》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沈阳市房产局
2016年7月27日
沈阳市房产局
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及评价监督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涉企行政执法行为,建立我局涉企行政执法评价和日常监督机制,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局机关处室及局属事业单位在开展涉企行政执法工作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局机关处室及局属事业单位在开展涉企行政执法工作前,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非经局政策法规处审核,并经各自分管局领导批准,不得开展涉企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涉企行政执法工作将纳入我局对局属各处室、单位的绩效考核。
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涉企行政执法活动,必须按照局领导批准的执法计划进行,不得随意改变执法对象,增减执法内容。
第四条 局政策法规处、纪检监察处、信访行风处负责受理对我局涉企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并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举报人。
第五条 我局进入企业实施行政执法行为,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同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非行政执法人员一律不得从事与行政执法相关的工作。
第六条
局机关处室及局属事业单位开展上级行政机关或者主管部门临时部署的涉企行政执法检查,除应按本规定第三条上报执法计划,履行审批程序外,事后必须按规定向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七条
局机关处室及局属事业单位接到涉企实名投诉举报案件,确需临时对相关企业进行行政执法检查的,应当对相关情况进行说明,经局政策法规处审核,并报经局主要领导批准。
第八条
对无需进入企业内部开展执法活动,具备书面检查条件的,应当采取书面的形式实施对企业的行政执法检查。
第九条 局机关处室及局属事业单位在向局政策法规处报送行政执法计划时,应包括同一时间段,同一事权,辖区内区(县)市的行政执法计划,避免重复执法。
第十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对企业实施行政执法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行政执法人员签字后归档,并对检查结果负责。行政执法人员对企业实施行政执法检查,不得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局政策法规局将结合每年2次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对局机关处室及局属事业单位的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记录进行抽查。同时,局政策法规处应当加强对涉企行政执法的评价和日常监督工作,制定涉企行政执法评价和日常监督实施细则,并将规范涉企执法工作纳入绩效考核。
第十二条
局机关处室及局属事业单位应当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按照法治政府建设的总体要求依法行政,建立完善的治理工作措施,避免和克服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服务意识不强,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建立便企服务承诺制、责任制,制定切实可行的便民利企措施。
第十三条 局机关处室及局属事业单位在行政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企业确有违法或者不规范行为的,应当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并帮助企业制定整改措施。对不按要求整改或者违法情节严重的企业,确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报市行政执法局。
第十四条
局机关处室及局属事业单位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树立为企业服务的理念,对于发现的问题及企业存在的困难,应当积极协助解决,并定期到企业回访。
第十五条
局机关处室及局属事业单位在进行行政执法时,不得有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不得接受企业的宴请,不得收受任何形式的礼金及其他有价证券,不得为自己或他人获取不当利益。
第十六条 局政策法规处、纪检监察处、信访行风处接到企业投诉、举报经调查核实,对投诉、举报反映情况属实的,应当责令有关部门立即改正。涉及违反政纪的,由局纪检监察处依法依规处理,同时有关处理情况应及时回告投诉、举报人。
第十七条 局机关处室及局属事业单位的执法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及相关主管人员予以行政问责。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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