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房发[2016]81号
关于印发《沈阳市房产局行政执法证件
管理规定》的通知
局属各事业单位,机关各处(室):
现将《沈阳市房产局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沈阳市房产局
2016年7月7日
沈阳市房产局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
第一条 行政执法证件是指我局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持有的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和执法范围的由辽宁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沈阳市人民政府核发的《行政执法证》。
第二条 局机关各部门及受委托的局属事业单位的执法人员必须持《行政执法证》,执行与房产管理相关的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公务。
第三条 行政执法证件申领、注册,由局政策法规处统一办理。
第四条 行政执法证由局机关各部门及受委托的局属事业单位集中统一保管,各部门、单位应当对行政执法证的使用情况进行记载。
第五条 行政执法证的使用应经本部门、单位主管领导书面批准并记录在案,用后须及时交回。
第六条 行政执法证件如有遗失,应及时通过本部门、单位向局政策法规处报告,并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核实予以注销后,再申请补发。
第七条 局机关各部门及受委托的局属事业单位的行政执法人员离开原工作单位或不再承担房产管理类行政执法工作任务,由局政策法规处收回其证件,交市政府法制办注销。
第八条 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是我局履行行政执法公务职责的国家公务员或者是受局机关委托具有执法权的局属事业单位在执法岗位工作的正式编制职工。
2.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上一年度考核应为称职以上,且前数三年未受过党纪或者行政处分。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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