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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沈阳市房产局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10-20 作者: 来源: 沈阳市房产局


沈阳市房产局行政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一、行政许可权

序号

行政权力名称

类别

依据(包括设定依据和实施依据)

申请条件及材料

许可程序和方式

许可时限

承办部门办事地点电话

名称

条款

1

供热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沈阳市民用建筑供热用热管理条例》(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供热单位取得市供热管理机构核发的供热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

1.沈阳市民用建筑供热许可申请表(加盖公章);2.生产管理制度、服务制度及供热应急预案的书面文件(加盖公章);3.从业人员技术职称及简历的复印件(加盖公章);4.供热协会对供热企业资质的确认意见。

市行政审批大厅现场申报-窗口受理-现场踏勘-处室审核-事项签批-许可办结。

3个工作日。

行政审批办和供暖办21世纪大厦8396323122966607

2

供热热源审查

行政许可

《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2014年8月1日起施行)《沈阳市建设项目供热方案确定办法》(沈房发〔2012〕47号,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七条:“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项规划,统筹安排热源建设和管网布局。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不得违反供热专项规划确定的管网布局和供热方案,擅自为建设单位接入供热管网。符合供热专项规划的新建、扩建、改建供热工程,应当经市、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供热等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新(改、扩)建热源:1.新(改、扩)建热源申请表;2.建设单位资质文件;3.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4.建设单位营业执照;5.热源建设项目立项论证意见书;6.市发改委项目立项前期工作函。
  联网供热热源:1.联网供热申请表;2.规划方案审定书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建设单位资质文件;4.建设单位营业执照;5.供热联网工程论证意见书。

市行政审批大厅现场申报-窗口受理-现场踏勘-处室审核-事项签批-许可办结。

3个工作日。

行政审批办21世纪大厦83963231

3

商品房预售许可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二号,2007年8月30日实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0号公布,建设部令第131号修正,2004年7月20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1.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书;2.营业执照(副本);3.资质证书(副本);4.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通知书及附图;6.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副本);7.施工合同;8.预售商品房工程进度现场查验认定表;9.预售方案、建施平面图、商品房销售面积(预测)审核通知书、商品房销售面积审核分层分户表。  

市行政审批大厅现场申报-窗口受理-现场踏勘-处室审核-事项签批-许可办结。

5个工作日。

行政审批办21世纪大厦83963231

4

物业企业资质新设立及晋升三级审批

行政许可

1.《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第504号修改,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2.《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令 第164号,2007年11月26日施行)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第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
  第四条 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

新设立企业(暂定三级):1.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申报表;2.企业营业执照;3.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4.企业章程;5.聘用专职管理河技术人员(具有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证书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证书的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负责人应具有相应专业的中级以上职称证书,经理、项目经理和部门经理应经过行业培训)的专业证书、职称证书、执业证书和劳动合同。                               核定三级企业:1.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申报表;2.企业营业执照;3.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4.聘用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具有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证   书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证书的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负责人应具有相应专业的中级以上职称证书,经理、项目经理和部门经理应经过行业培训)的专业证书、职称证书、执业证书和劳动合同;5.物业管理项目统计表,并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项目中标通知书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6.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市行政审批大厅窗口受理-处室审核-事项签批-许可办结

5个工作日。

行政审批办21世纪大厦83963231

  

  

  

  

  

    二、行政确认权

  

  

  

序号

行政权力名称

类别

  依据(包括设定依据和实施依据)

申请条件和材料

  确认程序和方式

  确认时限

负责处室或单位

  名称

  条款

5

房屋登记

行政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家主席令第29号公布,第72号修改,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一条:“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第六十二条:“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见《沈阳市房产局房屋登记申请所需材料及办理时限》(附件二)

市房屋登记中心及各区所窗口申请、受理、审核、记载于登记簿、发证。

见《沈阳市房产局房屋登记申请所需材料及办理时限》(附件二)

房屋登记中心金厦广场22973058

6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核准备案

行政确认

《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2007年11月19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经审核公示通过的家庭,由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放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核准通知。”

1.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请表或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认定书;2.家庭成员收入证明;3.家庭成员住房证明;4.房屋产权证明(离异家庭已明确产权归属,尚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的,可提供离婚协议或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决书;如遇其他情况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5.家庭成员户口簿;6.家庭成员身份证明;7.家庭成员婚姻证明;8.购买商品房的,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

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受理、初审、审核、公示、核准、备案。

25个工作日

保障办      房产大厦82978628

《关于印发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08]64号,2008年12月11日起施行)

第四条:实施程序。“(二)申请审核。保障对象可向户口所在社区提出申请,填写《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资料,经社区、街道办事处初审,区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定,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准后,下发《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认定书》(简称《认定书》)。”

  

  

《关于印发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申请审核公示退出办法的通知》(沈房发【2008】3号)

第六条:“市住房保障部门对上报的申请材料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最终复核,复核条件的,予以备案。”

7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核准备案

行政确认

《关于印发沈阳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沈房发【2010】4号)

第十七条:“市级住房保障部门应自收到审核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会同房屋登记机构和民政部门对申请家庭的住房情况,享受低保和低保边缘情况进行核查,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家庭有关情况在市房产网上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

1.住房保障后,各区县(市)住房保障办将租金核减、租赁补贴、实物配租《核准表》(一式二份)报送市住房保障部门盖章、签署核准意见;2.返回区县(市)住房保障办。

区、县(市)住房保障办网上审核上报、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管理系统汇总、确认房屋情况、核查低保、低保边缘情况、公示、区县(市)住房保障办通知符合条件的家庭办理租金核减、各区县(市)住房保障办将租金核减、货币补贴、实物配租《核准表》(一式二份)报送市住房保障部门盖章、签署核准意见。返回区县(市)住房保障办。

20个工作日

保障办      房产大厦82978488

8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核准备案

行政确认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自2012年7月15日起施行)《沈阳市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实施细则》(沈房发[2012]93号)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沈阳市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实施细则》第四条:“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在收到区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材料……对申请人家庭的住房情况进行核查……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无异议者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备案。”

1.《沈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婚姻情况证明、户口簿;
  3.民政部门或指定部门开具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核实证明(外来务工人员的收入证明由务工单位出具);
  4.申请人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承租公有住房证明、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购买商品房的,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离异家庭已明确产权归属,尚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的,可提供离婚协议或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决书;如遇其他情况可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办理程序
  社区受理-社区审核-上报街道审核-街道公示-上报区保障办审核-上报市保障办核查-社会公示-事项签批-事项办结。
  (二)新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外来务工人员办理程序
  网上申请-区保障办受理、审核-上报市保障办核查-社会公示-事项签批-事项办结。

25个工作日

保障办      房产大厦82978022

9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的使用审核

行政确认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5号,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五)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见《沈阳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审核申请所需材料及工作时限》(附件四)

市小区办受理、审查、核准。

7个工作日

小区办      金厦广场22973242

三、行政检查权

序号

行政权力名称

类别

  依据(包括设定依据和实施依据)

  检查范围(对象)

  检查程序和方式

  检查内容、时间、周期

负责处室或单位

  名称

  条款

10

房屋租赁检查

行政检查

《沈阳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9号,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房屋租赁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当事人不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由城市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

负责对和平区、沈河区、大东区、皇姑区、于洪区、浑南区非住宅房屋租赁行为登记信息进行现地核查。


  
  

每年年初城市房屋租赁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行政检查计划,经市政府主管市领导批准,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后,方可开展房屋租赁行为登记信息核查(检查)工作。行政核查(检查)前,应当向被检查人(单位)下发《行政检查通知书》,并告知行政检查的事项和内容。   核查(检查)时,行政检查人员应当向被检查人(单位)出示《行政执法证》,表明身份,并告知行政检查的内容及依据,开展行政核查(检查)工作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行政核查(检查)人员要现场填写行政检查(勘验)笔录,并当场将检查结果告知被检查人(单位)。同时,告知被检查人(单位),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享有陈述和申辩等方面的权利。行政检查(勘验)笔录,应当由被检查人(单位)签字确认,被检查人(单位)拒绝签字的,应当记载于检查(勘验)笔录。检查完毕,《行政检查通知书》副本和《行政检查(勘验)笔录》由档案管理员统一归档保管备查。
  
  

对所辖区域内申请办理非住宅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当提交要件中房屋面积、经营范围以及地址等信息不清晰或有差异时,市房屋租赁管理中心于接到申请次日进行现地核查,告知当事人根据实际发生情况,依法办理非住宅房屋租赁行为的登记备案手续。

房屋租赁管理中心        房产大厦82978577

11

供热检查

行政检查

《沈阳市民用建筑供热用热管理条例》(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市房产主管部门是本市供热用热主管部门,市供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供热用热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检查对象为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供热企业。供热检查包括供热运行、供热收费、供热信访投诉、供热节能环保、供热工程及工程进展情况。
  
  

每年年初城市供热的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供热行政检查计划,经市政府主管市领导批准,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后,方可实施。供热检查工作由市供热管理办公室牵头,各区供热管理办公室配合实施;行政检查前,应当向被检查单位下发《行政检查通知书》,并告知行政检查的事项和内容。检查工作应当由2名以上持有供热检查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完成;开展供热检查后,应当形成供热检查案卷,将《行政检查通知书》副本和现场制作的《行政检查(勘验)笔录》,统一交由档案管理人员归档备查。检查勘验笔录应当经被检查人签字确认,被检查人拒绝签字的,应当注明。

对供热运行工作的检查从十月中旬的冷态运行、热态运行开始,直到次年的三月三十一日供热结束为止;其间集中检查6次;对供热收费、信访行风、节能环保等工作的检查每个采暖期各3次;对供热工程及工程进展情况的检查从每年四月初开始到九月末结束,其间集中检查5次。供热运行检查包括对供热单位的运行人员配备情况,锅炉运行情况和水系统循环情况即供水、回水温度和运行时间检查,对煤炭储备情况、锅炉环境建设情况的检查;供热收费检查包括对供热单位收费进度及有无违规收费现象的检查;信访行风检查包括对供热单位有无公开电话、公示板及便民服务措施、用热户来信来访督办落实军方面的检查;供热节能环保检查包括对“暖房子工程”与供热计量改造工程进展情况的检查;供热工程检查包括对新、改、扩建供热热源及辅助设施、供热管网工程进展情况的检查。
  

供热办      大西路325号22966671

四、其他权力

序号

行政权力名称

类别

依据(包括设定依据和实施依据)

申请条件及材料

审批、核准、备案的程序和方式

办理时限

负责处室或单位

名称

条款

12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其他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家主席令第29号公布,第72号修改,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1.房屋租赁合同;2.房屋所有权证(或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3.当事人合法有效要件。

市房屋租赁中心负责办理和平区、沈河区、大东区、皇姑区、于洪区、浑南区非住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办理流程为:受理、初审、复审,发证。

3个工作日。

房屋租赁管理中心        房产大厦82978577

13

房地产经纪机构资格备案

其他权力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8号,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1.房地产经纪机构资格等级申报表;2.《房地产经纪机构执业资格证书》;3.营业执照副本;4.组织机构情况及章程;5.经营场所证明;6.相应的房地产经纪人员证明。

市行政审批大厅现场申报-窗口受理-现场踏勘-处室审核-事项签批-事项办结。

3个工作日。

行政审批办21世纪大厦83963231

14

供热规划

其他权力

《沈阳市民用建筑供热用热管理条例》(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市供热用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城乡总体规划编制供热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批。供热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科学配置热源,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分期实施,并预留热源以及其他供热设施的建设用地。"

1.提交全市供热现状调查;2.提交全市供热热源、供热管网布局图;3.提交供热规划编制期限内全市供热需求预判;4.提交市房产局对供热规划的编制意见。

根据编制供热规划通知,市供热办向供热规划编制部门提交意见、资料,参与供热规划的论证、修改,由其编制供热规划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根据供热规划编制统一要求。

供热办      大西路325号22966671

15

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初审

其他权力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住建部令第14号,2013年10月16日起施行)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10项:“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第八条:“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第十四条:“申请核定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应当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

1.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申请表(一式二份,加盖申报机构公章);2.房地产估价机构原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副本原件;3.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4.出资证明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5.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的任职文件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6.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证明;7.固定经营服务场所的证明;8.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及有关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申报机构信用档案信息;9.随机抽查的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申报机构所完成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复印件(一式二份,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市行政审批大厅现场申报-窗口受理-现场踏勘-处室审核-事项签批-许可办结。

3个工作日。

行政审批办21世纪大厦83963231

16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定价

其他权力

【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自2012年7月15日起执行)
  【规范性文件】《沈阳市房产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沈房发[2015]63号)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确定本地区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沈阳市房产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第十二条 政府建设(收购)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产局测算确定。
  

1.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项目户型及户型面积汇总表;
  3.周边市场住宅租赁市场价格。

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受理,会同市物价局现场查勘、调查、审核、报批、审批。

20个工作日

保障办
  房产大厦
  82978488

17

住房分配货币化审批

其他权力

《沈阳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试行办法》(沈房改发[1999]8号,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沈阳市企业住房分配货币化指导意见》(沈房改发[1999]8号,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沈阳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试行办法》第七条:“按照政策规定,严格核定发放购房补贴人数和补贴金额,对享受购房补贴人员,填报市统一印制的《购房补贴申请表》,由职工所在单位批准发放。”
  《沈阳市企业住房分配货币化指导意见》第六部分第(一)项:“各企业可成立住房分配货币化领导小组或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要按有关规定并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董事会讨论通过后,由主管部门报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职工购房补贴审核:1.单位关于发放购房补贴的请示一式二份;2.职工个人住房档案;3.单位发放购房补贴审核表和单位发放购房补贴审核明细表;4.上报人员的电子信息数据;5.在职职工已购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契税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一份;6.离退休职工须提供离退休审批表复印件。
  企业住房分配货币化方案审核:
  1.报审请示;2.本企业货币化补贴方案;3.职代会(或董事会)对方案通过的决议;4.企业基本情况介绍。

市房改办受理、审核、审批。

5个工作日。

房改办      房产大厦82978821

18

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

其他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家主席令第29号公布,第72号修改,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提交)

网上提交

即时办结。

房屋登记中心金厦广场22973058

19

单位自管公有住房售房款及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批

其他权力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1994年7月18日实施)
  《沈阳市出售公有住房办法》(沈政发[1994]52号,1994年12月21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第四条 楼房出售后应建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维修基金。同时,加强售房款的管理。售房款要全部用于住房建设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严禁挪用。
  《沈阳市出售公有住房办法》第三十二条:“出售公有住房的收入,要全部用于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严禁挪用。按规定留归各产权单位(含中央、省、驻沈单位和军办企业)的出售公有住房的收入,一律存入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建设银行和工商银行沈阳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开设的专户,集中存储,监督使用;资金的所有权不变,保证支付,并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计付利息;产权单位支取存款,须经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审批。”

1.《请示报告》一份;2.用于维修房屋《支取维修资金审批表》一式四份;3.《工程预算书》一式两份;4.申请用于货币化补贴《支取售房款审批表》一式四份;5.《单位发放补贴审核表》一式两份;6.《单位发放购房补贴审核明细表》一份;7.单位自管公有住房情况表及电子版一份;8.单位支取维修资金申请审核表及电子版一份;9.单位支取售房款申请审核表及电子版各一份。

市房改办受理、审核、审批。

5个工作日

房改办      房产大厦82978821

20

出售公有住房审批(审核)

其他权力

《沈阳市出售公有住房办法》(沈政发[1994]52号,1994年12月21日起施行)

第九条:“出售新、旧自管公有住房,由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审批;出售新、旧直管公有住房,由市房产管理局审核,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批准。”

1.《出售公有住房审批表》一式四份原件及复印件,电子审批表一份;2.所售公有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无《房屋所有权证》的须提供《具结书》及《房屋专项协查单》;3.所售公有住房使用年限的证明材料,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加盖财务章的固定资产卡片或固定资产台账复印件和单位购买该住房的原始发票复印件,三者提供其中一种即可;4.出售住房使用年限超过23年的,须提供《房产成新评估报告书》原件及复印件。上述材料经审查无误,房改办政策指导处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售房单位下发《出售公有住房批准书》。5.《出售公有住房批准书》、《出售公有住房审批表》、《出售公有住房协议书》、“售房款存款证明”原件及复印件;6.《已售公有住房清册》一式四份,电子清册一份;7.《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第四联)原件及复印件;8.购房人夫妻双方工龄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购房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9.离休干部购房的须提供离休证复印件。
  
  

市房改办受理、审核、审批。

审核5个工作日、审批5个工作日。

房改办      房产大厦82978821

21

房地产交易审核

其他权力

《辽宁省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1995年01月20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

见《沈阳市房产局房地产交易审核申请所需材料及办理时限》(附件三)

市房屋登记中心窗口申请、受理、审核。

见《沈阳市房产局房地产交易审核申请所需材料及办理时限》(附件三)

房屋登记中心金厦广场22973058

22

出具房屋权属信息查询结果证明

其他权力

【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建住房〔2006〕244号,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第十四条:“查询人要求出具查询结果证明的,查询机构经审核后,可以出具查询结果证明。”

1.房屋所有权证(原件);2.权利人身份证明(原件)。

市房屋登记中心窗口受理、查档、出证。

一般查档即时办结,房屋转移查档3日。

房产档案馆金厦广场22973279

23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核准推荐

其他权力

《沈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沈阳市政府令第46号,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通知》(沈政办发〔2011〕53号)

《沈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十七条 市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对从事房屋征收工作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实行信用管理制度,每年度公布名录。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通知》第一条:"在现有市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基础上,组建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管理部门,为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行政管理机构,设在市房产局。主要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的综合协调、监督、业务指导,审核征收成本,征收与补偿评估机构的核准推荐。"

1.申请表;2.工商营业执照;3.评估机构资质证书;4.本单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证明文件;5.办公场所证明;6.企业内部管理制度;7.上年度拆迁评估业绩清单和工作总结。

1.下发核准征收补偿评估资格的通知。
  2.具有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申报材料。
  3.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4.向市办各处、各区征收办办、评估专家委员会征求意见。
  5.实地勘查,核实情况-工作人员提出审查意见。
  6.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核准结果在《沈阳日报》公示。

20个工作日

征收办      大西路325号甲24165312

24

保障性住房选址审核

其他权力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2007年11月19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1.市或区、县政府委托书;2.建设项目的请示;3.1:500道路定线图;4.项目规划初步设计方案;5.户型设计方案及户型组合图。

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受理、勘查现场及评审、审核、审批。

15个工作日

保障办      房产大厦82978488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令162号,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划拨方式,保证供应。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应当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就业的便利。廉租住房建设应当坚持经济、适用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满足基本使用功能,应当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廉租住房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2010年6月8日起施行)

第四条:房源筹集。“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以配建为主,也可以相对集中建设。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同步做好小区内外市政配套设施建设。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统筹规划,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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