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审核申请所需材料及工作时限
一、使用审核:
(一)使用申报审核
1.申请材料:1.物业维修申请报告;2.《单位工程综合质量评定表》或《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复印件);3.工程预算书;4.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5.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预算分摊业主确认明细表;6.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预算分摊业主确认结果汇总表;7.业主大会决议;8.维修资金使用有关情况的告知函(此函由业主委员会报送社区居委会)及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复函;9.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公示证明及公示照片;10.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预算分摊业主确认明细及汇总表公示证明及公示照片;11.业主大会决议公示证明及公示照片;12.项目维修前状况的照片;13.真实行承诺书;14.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实施特种改造的,还应提交相关专业部门出具的审批意见或鉴定报告等资料。
2.工作时限:7个工作日。
(二)使用结算审核:
1.申请材料:1.物业维修管理委托书(由业主委员会与被委托管理单位签订);2.工程中标通知书、中标情况说明、中标公示证明及公示照片;3.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复印件);4.工程开、竣工报告;5.施工合同;6.质量检验评定表;7.工程结算书;8.维修资金分摊情况说明;9.维修资金分摊明细表;10.业主委员会对工程结算、质量评定、费用分摊等情况的验收报告;11.项目维修后状况的照片;12.收款收据及建筑业统一发票(复印件);13.真实性承诺书;14.业主大会决定聘请监理机构监督检验施工质量和聘请专业机构对工程费用进行审计的,还应分别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报告”、“工程费用审计报告”及相关费用结算发票(复印件);需直接把维修资金划拨给施工单位的,还需提交经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签章的《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结算付款委托书》,由社区居委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由社区居委会签章;对消防、电梯等特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还应提交专业部门出具的验收鉴定。
2.工作时限:7个工作日。
二、变更审核:
(一)申请材料:1.因房屋转让,办理维修资金变更的,应提交下列资料:(1)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契税证;(2)原维修资金专用收据第二联。2.因信息填写错误,办理维修资金变更的,应提交下列资料:(1)维修资金专用收据第三联(专用收据丢失的,需提交经市房产局财计处签章的维修资金专用收据复印件);(2)商品房备案合同。
(二)工作时限:5个工作日。
三、退还审核:
(一)申请材料:1.因灭失,办理维修资金退还的,应提交下列资料:(1)维修资金退款通知单(篮字)的第三、四联;原开票单位开具的维修资金交款通知单(红字)的第二、三、四联;(2)维修资金退款通知单;(3)维修资金专用收据的第二联;(4)房屋拆迁协议。2.因退房,办理维修资金退还的,应提交下列资料:(1)维修资金退款通知单(篮字)的第三、四联;原开票单位开具的维修资金交款通知单(红字)的第二、三、四联;(2)维修资金退款通知单;(3)维修资金专用收据的第二、三联(专用收据丢失的,需提交经市房产局财计处签章的维修资金专用收据复印件);(4)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合同备案部门出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撤销单(复印件)。3.办理维修资金差额退还的,应提交下列资料:(1))维修资金退款通知单(篮字)的第三、四联;原开票单位开具的维修资金交款通知单(红字)的第二、三、四联;(2)维修资金退款通知单;(3)维修资金专用收据的第二、三联(专用收据丢失的,需提交经市房产局财计处签章的维修资金专用收据复印件);(4)应提交经房产测绘部门出具的房屋面积测绘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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