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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行政检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模板)
发布时间: 2016-12-27 作者: 来源:

沈阳市行政检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模板)

填报机关:(公章)沈阳市房屋租赁管理中心

 

 

序号

行政检查机关(主体)

行政检查相对人(对象)

行政检查具体事项   (内容)

行政检查法律依据(依据)

行政检查方式

备注

1

沈阳市房屋租赁管理中心

企业、个体工商户 、个人等

房屋租赁检查

《沈阳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9号,2007121日起施行)
第四条 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房屋租赁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城市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当事人不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由城市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家主席令第29号公布,第72号修改,199511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 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颁布,20112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例行检查                 

 

机关负责人(签字):

填报人:解中英

联系方式:82978577

填报时间:20161223

填报机关:(公章)沈阳市房屋租赁管理中心

 

 

序号

行政检查机关(主体)

行政检查相对人(对象)

行政检查具体事项   (内容)

行政检查法律依据(依据)

行政检查方式

备注

1

沈阳市房屋租赁管理中心

企业、个体工商户 、个人等

房屋租赁检查

《沈阳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9号,2007121日起施行)
第四条 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房屋租赁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城市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当事人不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由城市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家主席令第29号公布,第72号修改,199511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 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颁布,20112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例行检查                 

 

机关负责人(签字):

填报人:解中英

联系方式:82978577

填报时间:2016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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