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房产局关于不得再要求物业从业人员提供职业资格证书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06-16 作者: 来源:
市房产局关于不得再要求物业从业人员
提供职业资格证书的通知
各区、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各物业服务企业:
2016年国务院修订《物业管理条例》,取消了关于物业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有关条款。2017年,国务院出台《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取消物业服务企业二级及以下资质认定。根据上述法规决定,现就我市物业管理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我市范围内,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再将物业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作为从业人员条件。招聘工作人员时,不得要求应聘人员提供职业资格证书。
二、各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将物业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作为物业服务企业监督考核标准。
三、各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组织安排专人对本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存在要求职业资格证书的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存在问题的物业服务企业名称上报市房产局。市房产局将对存在问题的物业服务企业给予通报批评。
四、市房产局在房产网公布公开投诉电话,接受关于要求物业从业人员提供职业资格证书的投诉。一经发现,通报物业服务企业和辖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并由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纠正物业服务企业错误行为,督促其尽快整改。
特此通知。
附件:存在要求应聘人员提供物业从业资格证书情况企业汇总表
沈阳市房产局
2017年6月15日
(联系人:田家川 联系电话:22973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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