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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沈阳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代理银行资格认定办法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17-08-08 作者: 来源:

 

为贯彻落实沈阳市政府关于全面实施商品房预售监管制度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根据《沈阳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文件精神,现就沈阳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代理银行资格认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主管单位

根据《办法》规定,沈阳市房产局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的主管单位,沈阳市房产资金监管核算中心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的日常监管机构,具体负责组织资格认定和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申请条件

申请银行应至少具备以下资质,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一)持有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核发的《金融许可证》,并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申请银行必须为总行授权的省级分行(城市商业银行为总行),并提供总行授权文件,不接受分行的分支机构申请。一家银行只能授权一家分(支)行办理业务。

(二)资金实力雄厚,资产状况良好,申请前三年内无重大金融、财经违法行为,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

(三)具有可靠强大的技术保障能力,能够按照沈阳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改革要求开发、应用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相适应的银行端软件系统,并实现与房产局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联网,能够按照房产局的要求进行系统升级改造。

(四)具备先进的资金汇划清算系统,保障资金及时到账。在人民银行支付系统正常营业时间内,能够做到资金结算当日事当日毕。

(五)具备先进的信息反馈系统,能够及时、全面、准确地反映所代理业务的信息,并能够按照要求向房产局提供相关信息。

(六)内部管理规范、内控制度健全,具有较强的风险防范能力。能够指定专门机构、专职人员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

(七)网络技术条件要求能设置四级账号,能够提供电子平台及设备(功能包括主动资金归集、跨行资金归集、银企直连互通、智能POS移动终端、电子对账单打印等)。

(八)秉承着相互支持、共同发展、合作共赢的原则,提供更优质便捷的服务,代理银行应遵循央行规定要求在协定利率的基础上给予一定的利率上浮。

(九)优先考虑为我市房产事业建设提供融资服务、纳税贡献较高、对地方经济贡献较大的银行。

(十)能够遵循专款专户、专款专存原则,积极配合监管机构开展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提供相应的金融服务。

三、认定程序

(一)申请银行应向沈阳市房产局提交正式的资格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文件目录;

2、沈阳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资格认定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主要内容包括上一年度银监会对商业银行的风险评估结果、按央行有关规定可提供的上浮协定利率、上一年度发放沈阳市的贷款总额、上一年度上缴沈阳市的税收总额、机构设置、主管部门职责、人员配备、岗位责任、信息系统建设、资金汇划系统、内控管理制度、风险防范机制建设情况、服务承诺等;

3、《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签署的代理银行自觉抵制商业贿赂行为承诺书

6、申请银行总行上一年度主要经济指标(包括但不限于总资产、注册资本、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拨备覆盖率、不良贷款率等),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总行上一年度年报财务数据部分等。

7、沈阳市房产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申请资料应当加盖申请银行单位公章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2017年8月18日前)送至沈阳市房产资金监管核算中心(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187号金厦广场1302室)。

(二)沈阳市房产局成立资格认定专家评审组。

对申请银行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查,采用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进行综合评定。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分别占综合分值的60%和40%。定量指标应充分考虑申请银行的资产规模、盈利能力、资金安全性、效益性、上浮利率等情况;定性指标应考虑申请银行风险防范能力、信息系统先进性、系统建设能力、服务承诺等。

(三)沈阳市房产局将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经审查后,以公函形式向通过资格认定的银行发布资格认定结果。

(四)申请银行通过资格认定后,与沈阳市房产局签署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代理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有关事项。

四、其他

本公告由沈阳市房产局负责解释。具体事宜可咨询:

联 系 人:翟煜  闫姣娜  

联系电话:024-22975066、15998334191;

          024-22973568、13514233153。


 

 

                                        沈阳市房产局   


                                        2017年8月8日

   

 

 

 

 

 

 

 

 

 

附件

 

代理银行自觉抵制商业贿赂行为承诺书

沈阳市房产局:

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既是完善市场经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又是从源头上抑制腐败的有力措施,意义重大、影响深远。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部署及要求,进一步规范商业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维护政府良好声誉,在参与沈阳市房产局组织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代理银行资格认定活动中,我方庄重承诺:

一、依法参与资格认定活动,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公平竞争。

二、不向认定单位和认定评审专家提供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对索取或接受商业贿赂的单位和个人,及时向财政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举报。

三、不以提供虚假资质文件等形式参与资格认定活动,不以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四、不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它银行,与其它参与资格认定活动银行保持良性的竞争关系。

五、不与认定单位和认定评审专家恶意串通,自觉维护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六、不与银行串通采取商业欺诈手段谋取成交,积极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采购单位的合法权益。

七、严格履行资格认定约定义务,不在资格认定过程中采取降低质量或标准、减少数量、拖延交付时间等方式损害认定单位的利益,并自觉承担违约责任。

八、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及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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