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网上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则
发布时间: 2002-06-25 作者: 来源:
关于印发《沈阳网上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则》的通知
市内各区及东陵区、于洪区房产局,浑南新区房产交易中心,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信息中心、房产登记发证中心:
现将《沈阳网上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房产局
2002年8月26日
主题词:房地产 转让 网络 规则 通知
沈阳网上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房地产交易的现代化管理水平,规范网上房地产转让行为,方便群众买卖房屋,根据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的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内五区及东陵区、于洪区、浑南新区范围内的存量房转让(继承、赠与、拍卖、司法强制转移的除外)执行本规则。
第三条 网上房地产转让管理应遵循简便、快捷、高效、规范、安全的原则,实现房源信息最大化和优化配置的功能。
第四条 转让房屋的房源信息应在取得合法资格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以下简称经纪机构)登记,登记时转让人需出示《房屋所有权证》和有效的身份证明。
第五条 经纪机构应对所收集的房源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经确认无误后,可通过本公司或市、区房地产市场的微机终端上网发布。
第六条 网上房源信息发布后,购买人可以通过经纪机构查询、匹配,也可以通过微机终端上网自行查询、匹配(网址:http://www.syfc.com.cn/)。
第七条 匹配意向达成后,买卖双方持签定的经纪合同及房屋所有权证、契证、转让合同、身份证、共有人同意书等转让登记的相关要件,到转让登记窗口办理初审。符合条件的,由承办人员出具交款通知单,同时将该房源信息下网。
买方持交款通知单、沈阳市商业银行玫瑰卡(或活期存折、现金)到指定的沈阳市商业银行网点交清购房款。交款后银行给买方开具三联《交款凭证》(买方留存联、卖方留存联、交易中心留存联)及取款密件。
第八条 买卖双方持《交款凭证》卖方留存联、交易中心留存联和经过初审的转让登记要件到交易窗口申请转让登记。承办人员收件时给买方出具转让通知单,同时在验证卖方身份后,将《交款凭证》卖方留存联交给卖方。
第九条 交易管理部门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核、勘验、审批手续,并将档案移交登记发证部门。登记发证部门在七个工作日内办结核档、配图、审核、缮证、审批手续。
第十条 从正式收件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后,买卖双方按规定时间到房地产交易市场交纳有关税费。
交纳税费后,买卖双方同时到发证窗口办理取证和交割手续。买方凭身份证、转让通知单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契证》和房地产转让登记批复;卖方凭身份证领取房地产转让登记批复,同时买方将银行密件交给卖方。
第十一条 交割后,卖方凭本人身份证、交款凭证(卖方留存联)、银行密件和房地产转让登记批复到指定的沈阳市商业银行网点领取卖房款。
第十二条 遇有法律法规禁止转让的情形时,交易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办理房地产转让登记手续。涉及银行退款的,买方应持房地产转让登记部门证明、本人身份证、交款凭证(三联)和密件到指定的沈阳市商业银行网点办理退款。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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