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出租(借)房屋的通告
发布时间: 2004-06-04 作者: 来源:
为加强对出租(借)房屋的管理,规范房屋租赁市场和房屋租赁市场和房屋租赁行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对出租(借)房屋进行清理整顿。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凡本市出租(借)房屋的出租(借)人,必须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领取《房屋租赁证》。
二、禁止将房屋出租(借)给无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的承租(借)人。
三、禁止将承租(借)的房屋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或者进行制假贩假、传销和变相传销等活动。
四、出租(借)人应当将承租(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居民身份证号码、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报出租(借)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并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承租(借)人是外来人口的,出租(借)人应当在3日内带领承租(借)人到出租(借)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
出租(借)人发现承租(借)人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社区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对本社区内的出租(借)房屋的地址和出租(借)人的姓名、年龄、居民身份证号码、现居住地地址及承租(借)人的姓名、年龄、居民身份证号码、常住户口所在地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
六、对违反本通告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由市公安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房产局等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凡本市出租(借)房屋的出租(借)人,必须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领取《房屋租赁证》。
二、禁止将房屋出租(借)给无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的承租(借)人。
三、禁止将承租(借)的房屋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或者进行制假贩假、传销和变相传销等活动。
四、出租(借)人应当将承租(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居民身份证号码、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报出租(借)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并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承租(借)人是外来人口的,出租(借)人应当在3日内带领承租(借)人到出租(借)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
出租(借)人发现承租(借)人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社区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对本社区内的出租(借)房屋的地址和出租(借)人的姓名、年龄、居民身份证号码、现居住地地址及承租(借)人的姓名、年龄、居民身份证号码、常住户口所在地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
六、对违反本通告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由市公安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房产局等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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