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开发区)、县(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按照《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162号令)、《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2012第11号令)、《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辽宁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办法》(辽宁省第277号令)及《关于印发<沈阳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沈房发〔2015〕9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收入、住房状况等实际情况,经市政府批准,现将我市住房保障准入条件及租赁补贴标准调整如下:
一、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收入准入条件由家庭人均可支配月收入2600元调整为3000元(单身家庭由3500元调整为3900元)。
二、租赁补贴标准
我市市内七区由原来住房租赁市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月平均租金15元调整为20元;苏家屯区、沈北新区由原来的12元调整为16元;新民市、辽中区由原来的10元调整为12元;康平县、法库县由原来的8元调整为10元。
三、租赁补贴保障面积
按家庭保障人口计算,户均租赁住房补贴保障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
四、租赁补贴额度及计算
(一)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补贴计算标准参照调整后的上述市场租金标准、保障面积计算,并按照计算结果的30%给予补贴。
住房租赁市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月平均租金的计算区域由原规定的租赁地调整为申请地。
租赁补贴金额=(保障面积-已有房屋建筑面积)×申请地住房租赁市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月平均租金×30%。
(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计算标准参照调整后的上述市场租金标准、保障面积计算,同时,按照地区租赁补贴系数0.8予以调节。
租赁补贴人口数的计算方法与计算公式参照《关于印发<沈阳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沈房发〔2015〕95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此通知于2019年4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沈阳市房产局
2019年3月29日
(此文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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