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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房产局 沈阳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采暖费理入工资单位职工交纳采暖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06-28 作者: 来源: 沈阳市房产局

各区房产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落实《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采暖费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16〕104号),加强实施采暖费理入工资单位职工交纳采暖费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采暖费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16〕104号)规定,执行采暖费理入工资的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及参照此政策执行的其他单位、企业。

  二、职工交纳采暖费标准

  凡是已实施采暖费理入工资单位职工均应按照规定交纳采暖费。职工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住房控制面积标准的,按26元/平方米交纳采暖费;职工住房建筑面积高于住房控制面积标准的,住房控制面积标准内的采暖费按26元/平方米交纳,超出控制面积标准部分的采暖费按23.3元/平方米交纳。夫妻双方采暖费均理入工资的,住房控制面积标准合并计算。职工住房建筑面积为职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实有房产的建筑面积总和。

  三、职工交纳采暖费的管理责任

  坚持“谁发放、谁管理、谁交费、谁负责”的原则,采暖费补贴发放单位负责本单位职工交纳采暖费情况的管理工作,建立职工采暖费补贴发放情况和职工实际交费等情况管理台账,并留存职工交费凭证等相关资料。职工本人要对交纳采暖费行为和提供的相关资料负责。

  采暖费补贴发放单位可推行职工交费证明事项承诺制,职工本人对暂时不能提供的相关证明资料做出书面承诺,职工所在单位不能因为证明资料不齐全影响正常的采暖费补贴发放工作。

  采暖费补贴发放单位要建立单位自查制度,在发放采暖费补贴后组织对职工交纳采暖费情况进行自查,发现职工未按规定交纳采暖费的情况,督促职工及时到供热单位补齐采暖费差额,并将交费凭证交单位留存。

  采暖费补贴发放单位可对职工住房控制面积内实际交纳采暖费情况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四、建立主管部门核查制度

  市、区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属单位职工采暖费补贴发放情况和职工实际交纳采暖费情况的监督管理,每年进行一次核查,如发现职工存在弄虚作假、未按规定交纳采暖费的,按照《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采暖费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16〕104号)规定处理。

  五、加强部门联动

  市、区房产局、财政局要加强对供热价格补贴资金的结算管理,并根据各单位反映的职工采暖费交纳情况,适时开展供热交费情况抽查工作。如在抽查中发现职工未按规定交纳采暖费等情况,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单位留存职工交纳采暖费资料参考目录

  沈阳市房产局               沈阳市财政局

  2020年6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单位留存职工交纳采暖费资料参考目录


  1.职工本人已足额缴纳本人控制面积内采暖费,可提供本人采暖费发票原件或电子凭证。

  2.职工本人不能提供足额缴纳控制面积内采暖费凭证的,可提供以下证明资料:

  (1)本人缴纳采暖费未达到控制面积标准的说明(包含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房产面积情况、交纳采暖费情况等);

  (2)办理停供的需提供本年度采暖期《暂停供热协议》复印件;

  (3)其他可以证明本人无法足额缴纳采暖费的说明。

  3.职工本人不能提供采暖费发票的,可提供以下证明资料之一:

  (1)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无房产说明;

  (2)办理停供的需提供本年度采暖期《暂停供热协议》复印件;

  (3)其他可以证明本人无需缴纳采暖费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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