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文件
关于规范购房贷款手续代办行为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02-26 作者: 来源: 沈阳市房产局

各区县(市)房产、自然资源、金融管理部门,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县(市)支行、辽中支行,驻沈金融机构,公积金中心管理部(分中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市场秩序,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现就规范购房按揭贷款手续代办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金融机构不得强制购房人接受其指定的房产中介机构提供代办贷款服务。购房人可自行办理,也可委托房产中介机构办理。

  二、购房人选择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金融机构指定的房产中介机构提供代办贷款服务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购房人收取与代办有关的任何费用。

  三、购房人选择自行办理购房按揭贷款手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金融机构应予以配合协助,并提供便利条件。

  四、房产中介机构在提供房地产居间、代理等服务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规政策规定,不得为购房人规避政策协助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五、有关部门要加强行业监管,依据政策规定,严格审查购房资格、贷款资格等,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机构及从业人员,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负责人、责令整改、暂停网签资格、公开曝光等措施。情节严重的,将依法移送有关部门。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沈阳市房产局   沈阳市自然资源局   沈阳市金融发展局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管理部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房产局 辽ICP备19004562号
联系电话:024-22973509 网站标识码:2101000045 辽公网安备 21010302000492号
中国.辽宁.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187号 邮编:110014
技术支持单位:沈阳市大数据管理中心(沈阳市信息中心、沈阳市信用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