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房产局、住建局(更新局),各有关部门:
现将《沈阳市住房租赁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房产局 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沈阳市大数据管理局
2023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住房租赁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住房租赁市场行为,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保障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建房规〔2021〕2号)《辽宁省社会信用条例》及《沈阳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是指房产部门依据本办法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住房租赁经营服务的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进行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管理。
本办法所称住房租赁企业,是指开展住房租赁经营业务,将自有住房或者以合法方式取得的他人住房提供给承租人居住,并与承租人签订住房租赁合同,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是指住房租赁企业在经营活动和社会活动中形成的,能用以分析、判断其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四条 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的指导监督工作,建立健全本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租赁平台),负责对全市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进行公示,并向社会公布。住房租赁企业对信用信息及信用等级有异议的,通过租赁平台提交申请进行复审。经核实申请异议的信用信息及信用等级确有错误, 市房产主管部门立即更正,并将核查结果通过租赁平台反馈申请企业。
区、县(市)房产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日常管理工作,负责信用信息归集、审核、平台信息填报等工作,配合做好租赁平台信用信息的完善工作。
第五条 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评价、发布及应用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审慎和安全的原则,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第二章 信用信息内容
第六条 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组成。
住房租赁企业的基本信息是指企业从事住房租赁经营服务时需登记的相关信息,包括:注册信息、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股东构成、从业人员等信息。
第七条 良好信用信息包括以下信息:
(一)从事住房租赁经营活动获国家、地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表彰的信息;
(二)国家、省、市主流媒体的优秀事迹报道;
(三)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诚实守信信息;
(四)其他加分信息(受到表彰奖励以及参加公益慈善活动、见义勇为等信息)。
第八条 不良信用信息包括以下信息:
(一)相关行政部门下达的约谈记录、行业检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他相关认定文件等信息;
(二)经房产部门查证属实的违规信访投诉、媒体报道的违规行为信息;
(三)国家、省、市信用建设相关部门根据相关规定认定的其他违反信用诚信的信息;
(四)相关部门推送的不良信息。
第九条 住房租赁企业分公司信用加分和减分同时计入其总公司;加盟或商标使用企业的信用加分和减分同时计入其授权企业。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归集
第十条 信用信息采集来源:
(一)住房租赁企业自行申报的信用信息;
(二)经查实的有效投诉及新闻媒体报道;
(三)区、县(市)房产部门在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收集的住房租赁企业加分或减分信用信息以及表扬信用信息和曝光信用信息;
(四)相关行政部门推送或通过共享等渠道获取的信息;
(五)沈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信息;
(六)其他来源信息。
第十一条 住房租赁企业及时通过租赁平台录入填报企业基本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并对录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二条 住房租赁企业的信用信息,通过租赁平台对外公示,社会公众可通过网站进行查询。
第十三条 住房租赁企业申请良好信用信息加分的,在取得相关荣誉证书和证明材料后,可以通过租赁平台提报相关资料,由区、县(市)房产部门审定后予以加分。
第十四条 区、县(市)房产部门应当将住房租赁企业不良信息形成书面材料,作为信用信息档案保存。
第十五条 区、县(市)房产部门根据信用分值对住房租赁企业实行信用等级评级制度。住房租赁企业可获得相应初始分,初始分为80分,初始分加上基本信用信息指标得出的分值作为企业的基本分,在基本分的基础上按照评价标准指标加分或减分产生最后得分,确定信用等级。
第四章 信用等级的评定
第十六条 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的记分按照本办法进行。住房租赁企业信用评级周期为1年,周期内信用分数实行动态管理,记分周期期满,重新评定信用等级(信用等级评定时间为每年一季度)。等级评定分值根据基本分和上个周期累计的信用信息分值总和计算。
新开业住房租赁企业自公示开业信息起,对其信用情况开始记分管理,信用等级于下一评级周期开始计算。
第十七条 住房租赁企业信用等级分为 A 级、B 级、C 级、D 级四个等级,分值越高,信用等级越高。
A级得分应大于等于100分,B 级得分80-99分,C级得分60-79分,低于60分为 D 级。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租赁企业,不再参加本年度扣分定级,直接定为 D 级:
(一)违法违规,侵害他人权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从事“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高风险经营活动,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引起群体性、恶性信访事件或新闻媒体负面报道影响重大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严重失信行为。
第五章 信用信息的使用
第十九条 住房租赁企业信用等级作为对其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依据。
(一)对信用等级为 A 级的企业,实行信用激励机制,享受相应便利措施。
1.同等条件下参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办理住房租赁类业务时,实施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
2.参加国家和省、市评比表彰;
3.参加评选住房租赁行业相关的自律组织副会长单位;
4.其他守信激励措施。
(二)对信用等级为 B 级的企业,实行信用激励机制,参照A级企业享受相应便利措施。
1.参加省、市评比表彰;
2.参加评选住房租赁行业相关的自律组织理事单位;
3.其他守信激励措施。
(三)对于信用等级为C级的企业,开展以下工作。
1.对企业开展座谈;
2.开展日常信用追踪;
3.对企业进行信用指导;
4.其他失信惩戒措施。
(四)对信用等级为D级的企业,实行信用惩戒措施。
1.列为日常重点追踪企业名单;
2.对其发出信用警示,并将其信用情况推送沈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3.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严格审查;
4.限制参加行业评优和表彰奖励;
5.其他失信惩戒措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从事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保证住房租赁行业信用评价管理的公平、公正、公开。在履职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沈阳市住房租赁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沈阳市住房租赁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序号 | 评价内容 | 评价标准 | 加减分标准 | |
1.1 | 基本信息 | 住房租赁企业初始分80分。 | 初始分80分 | |
1.2 | 住房租赁企业自提交开业报告每经营一年,加3分;每增加一个分支机构,加1分,最高不超过20分。 | 加3-20分 | ||
1.3 | 住房租赁企业纳入平台管理,经营一年的,加3分。 | 加3分 | ||
1.4 | 住房租赁企业本年度在全市成交排名1~10位的,本年度加10~1分。 | 加1-10分 | ||
1.5 | 住房租赁企业按规定开展租金监管的,加10分。 | 加10分 | ||
2.1 | 良好信用信息 | 住房租赁企业在本市开展经营活动过程中,受到国家级政府行政管理部门通报表彰一次,得15分;受到省级政府行政管理部门通报表彰一次,得12分;受到市级政府行政管理部门通报表彰一次,得9分;受到区级行政管理部门通报表彰一次,得6分。 | 加6-15分 | |
2.2 | 受到国家、省、市主流媒体的优秀事迹报道的,分别加10分/次、6分/次、3分/次。 | 加3-10分/次 | ||
2.3 | 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促进和规范行业发展意见、建议或课题报告并被采纳的,加2分/次。 | 加2分/次 | ||
2.4 | 代表行业积极参加社会公益行为,进行慈善救助捐助,社会公益捐助等活动,加3分/次(最高不超过15分)。 | 加3分/次 | ||
2.5 | 任职住房租赁行业相关自律组织,包括省市协会会员、理事、副会长、会长单位的,分别加2分、3分、4分、5分。 | 加2-5分 | ||
2.6 | 住房租赁企业在沈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年度评为A+级的,加5分,A级的,加3分。 | 加3-5分 | ||
3.1 | 不良信用信息
| 一 般 减 分 行 为 | 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保存住房租赁合同的,减3分。 | 减3分 |
3.2 | 出租房屋居住人数超标或人均租住面积不达标,减3分。 | 减3分 | ||
3.3 | 未建立投诉处理等机制的,减3分。 | 减3分 | ||
3.4 | 签订住房租赁合同前,未核对委托人身份信息、房屋权属证明等资料,造成签订的住房租赁合同无法履行(违背产权人意愿、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情形)的,减5分。 | 减5分 | ||
3.5 | 住房租赁合同符合登记备案条件,应备案而未备案的,减5分。 | 减5分 | ||
3.6 | 较 重 减 分 行 为 | 厨房、卫生间、阳台、地下储藏间出租供人租住的,减10分。 | 减10分 | |
3.7 | 提供房屋租赁或其他关联服务,未向出租人或承租人说明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的,减10分。 | 减10分 | ||
3.8 | 未按合同约定,向产权人(或委托出租人)支付租金、或向承租人退还押金、或向承租人提供租赁房屋的,减10分。 | 减10分 | ||
3.9 | 发布虚假房源信息的,减10分。 | 减10分 | ||
3.10 | 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客户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减10分。 | 减10分 | ||
3.11 | 严 重 减 分 行 为 | 拒不执行主管部门做出的已经生效的处罚或限期责令改正的,减20分。 | 减20分 | |
3.12 | 不配合房产部门或其他部门监管工作,以威胁、恐吓、殴打行政执法人员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减40分。 | 减40分 | ||
3.13 | 非法侵占、挪用租金、押金,减40分。 | 减40分 | ||
3.14 | 在一个评级周期内发生2次以上同类较重失信行为或3次以上较重失信行为的,减40分。 | 减40分 | ||
3.15 | 突发事件未及时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善后工作的或不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引起群体性、恶性信访事件或新闻媒体负面报道,造成不良影响的,减80分。 | 减80分 | ||
3.16 | 从事“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高风险经营活动的,减80分。 | 减80分 | ||
3.17 | 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减80分。 | 减8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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