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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房产局关于印发《沈阳市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6-08-28 作者: 来源: 沈阳市房产局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房产局          

2026年8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做好全市房票安置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沈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地上物征收、城市更新中房屋协议搬迁、城市危旧房改造等项目涉及房票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房票安置是对补偿对象的一种安置方式,房票安置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公开的原则。补偿对象选择房票安置的应当与实施部门签订《房票安置协议》。

第四条 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全市房票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房票安置政策,组织搭建房票管理平台,建立全市房源超市,其所属的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票安置工作,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部门(以下简称实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房票的核发、使用、结算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  房票管理平台实行全市统一管理、统一运营。

房票管理平台是补偿对象使用房票在房源超市内购买安置房源的全流程数字化闭环管理系统。具有房票信息创建管理、房源录入管理、房票的生成、兑付与结算管理、电子档案管理等功能。

房票管理平台运营单位负责房票管理平台运营维护服务、网络安全建设、数据安全维护等工作。

第二章 房票的核发

第六条  房票样式全市统一,房票核发采用实名制。房票票面包括房票编号、项目名称、姓名、身份证号、票面金额、发放日期、奖励(失效)日期、房票核发单位、房票使用规则等内容。实施部门应当将房票管理平台生成的电子房票,加盖公章后,向补偿对象发放书面房票。

第七条 征收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适用房票安置方式的,补偿标准按照《沈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第二十四条执行。

征收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适用房票安置方式的,补偿标准按照征收区域周边普通商品住宅房屋市场评估单价确定。

搬家费、过渡期补助费、搬迁奖励费、房票奖励、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不计入房票票面金额。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补偿方案中载明房票安置方式、补偿标准、奖励规则等内容,并按照相关规定报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第八条  国有土地上实施的城市更新项目中,涉及住宅房屋协议搬迁适用房票安置方式的,补偿标准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执行。

集体土地上房屋自主更新项目中,住宅房屋搬迁适用房票安置方式的,补偿标准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执行。

城市危旧房改造中,住宅房屋搬迁适用房票安置方式的,补偿标准按照本办法第七条执行。

第九条  征收非住宅房屋,可以适用房票安置方式给予补偿。

第十条 房票有效期十二个月,自发放之日起计算。房票不得抵押、质押、套现,不可退还,不计利息。

第三章 房票的使用

第十一条 补偿对象使用房票购房的,房票使用金额不得低于房票票面金额的90%。补偿对象足额使用房票,并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手续,可以享受房票奖励。房票奖励金额为房票票面金额的5%-10%,具体标准由实施部门自行确定。

房票奖励金额不可提现,不计利息,可以用于支付购房款。房票奖励金额应当纳入征收、更新、改造项目成本。

第十二条  补偿对象使用房票支付购房款金额达到票面金额90%,不足100%的,购房后的房票票面余额可以提取现金。提现金额=房票票面金额-房票使用金额。

房票使用金额不足购房款部分(购房款-房票票面金额-房票奖励)由购房人承担;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或者办理商业银行贷款。

第十三条  补偿对象持房票购买多套商品房的,房票可以分割使用,统一结算购房款;补偿对象持有多张房票的,可以合并使用。房票分割或者合并使用的,房票奖励金额按照房票使用日期分别计算,统一兑付。

补偿对象可以持房票在房源超市内为本人及其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支付购房款。

第十四条  补偿对象主动放弃或者期限届满未实际使用房票的,补偿方式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补偿对象在房源超市内选定商品房后,持《房票安置协议》、房票等材料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认购书》,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结算购房款。

第四章 房票的结算

第十六条 补偿对象使用房票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房票管理平台提交房票结算材料。

房票管理平台运营单位应当在受理房票结算申请当日通知实施部门审核房票结算材料,实施部门原则上应当在收到审核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房票使用资金拨付至指定账户,同时将支付信息提交房票管理平台。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为补偿对象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交付房屋等手续,并向房票管理平台提交办结信息。

第十七条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房票安置资金实行统一监管、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确保房票安置资金足额、及时兑付。

第十八条 补偿对象购房后,应当持《商品房买卖合同》(已备案)、《房票安置协议》、购房发票、收款账户等材料向实施部门申请可提现金额结算。

实施部门应当核验补偿对象和购房人的身份信息,核算补偿对象房票可提现金额,符合结算条件的,应当在受理结算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结算。

第五章 房票的管理

第十九条 房源超市实行动态管理,申请进入房源超市的房源应当进行房源审核。已竣工备案的现房、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并在一年内可交付的房源可以纳入房源超市。申请进入房源超市的商品房至少应满足以下条件:

1.房地产开发项目手续齐备,商品房权属清晰、具备合法销售条件,不得有司法查封等权利瑕疵;

2.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规范,信誉良好。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各区自有回迁安置房等具有实物安置属性的房源也可以纳入房源超市。

第二十条  实行房票安置的档案,按照“谁实施谁保管”原则,由实施部门统一保管、永久留存;房票管理平台运行产生的数据,由房票管理平台运营单位统一保管。

第二十一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篡改房票或补偿对象身份信息。对存在弄虚作假、提供不实信息、套取房票补偿资金等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实施部门应当做好房票使用的宣传解释工作,妥善处理争议,需要通过诉讼等其他途径解决的,要对相关当事人履行告知义务,做好引导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区、县(市)人民政府实施的在途征收项目中,对于尚未得到补偿安置的,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选择房票安置方式予以解决。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限为二年,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沈阳市城中村改造住宅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沈房发〔2024〕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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