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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房产局关于进一步提高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效率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08-19 作者: 来源:

沈房发〔201670

沈阳市房产局关于进一步提高商品房预售

许可审批效率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加快房地产市场供应,抑制商品住房价格过快上涨,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我局会同市行政审批局,现就提高我市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效率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可以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快速办理业务。

1.公司或所属集团公司进入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研究所、清华大学房地产研究所和中国指数研究院三家单位公布的“2016中国房地产百强企业”榜单,或上一年度公司开发项目完成商品房备案金额在我市排名进入前100名;

2.接受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二、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快速办理业务,须提供下列审批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1.商品房预售许可快速办理申请表及符合申请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2.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3.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4.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及商品房销售面积(预测)报告书。

三、对符合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快速办理条件的开发企业,行政审批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依法作出准予预售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并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四、对不符合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快速办理条件的开发企业,仍执行《沈阳市房产局关于促进商品住房价格平稳运行的通知》(沈房发〔201620号)第三条规定的有关审批政策。

五、开发企业可以凭非指定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出具的现金保函,免除同等额度的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1231日。

 沈阳市房产局

                       2016819

沈阳市房产局办公室                        20168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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