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房发〔2016〕70号
沈阳市房产局关于进一步提高商品房预售
许可审批效率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加快房地产市场供应,抑制商品住房价格过快上涨,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我局会同市行政审批局,现就提高我市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效率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可以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快速办理业务。
1.公司或所属集团公司进入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研究所、清华大学房地产研究所和中国指数研究院三家单位公布的“2016中国房地产百强企业”榜单,或上一年度公司开发项目完成商品房备案金额在我市排名进入前100名;
2.接受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二、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快速办理业务,须提供下列审批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1.商品房预售许可快速办理申请表及符合申请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2.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3.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4.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及商品房销售面积(预测)报告书。
三、对符合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快速办理条件的开发企业,行政审批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依法作出准予预售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并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四、对不符合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快速办理条件的开发企业,仍执行《沈阳市房产局关于促进商品住房价格平稳运行的通知》(沈房发〔2016〕20号)第三条规定的有关审批政策。
五、开发企业可以凭非指定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出具的现金保函,免除同等额度的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沈阳市房产局
2016年8月19日
沈阳市房产局办公室 2016年8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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