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老旧住宅电梯的更新和改造
(一)建立组织机构。我市成立老旧住宅电梯安全行动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市长担任,成员包括市质监、财政、房产、建委、安监、审计、督考办和区县(市)政府等相关单位的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有关区县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建立工作机制。
(二)目标任务。从2016年起,用三年的时间,在全市开展对2000年以前交付使用的、无维修资金且存在较大安全隐患老旧住宅电梯分批次的更新、改造。对老旧住宅电梯按照使用年限进行安全评估;对故障率高、运行状况差的进行全面更新、升级改造或停机大修;开展对老旧住宅电梯安全隐患治理。
(三)总体安排。老旧住宅电梯的更新、改造工作分为三步:1.深入排查、形成计划;2.工程招标、更新改造;3.工程验收、建档立制。
市质监局、财政局、房产局、安监局、审计局、督考办、招标办、区县(市)政府依据各自责任分工参与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工作。
(四)建立长效机制。一是建立住宅小区电梯日常维修改造工作机制。对于更新、改造后的老旧住宅电梯,要由区、县政府负责落实电梯使用管理者,由市房产局配合区县政府建立住宅小区电梯日常维修工作机制,确保电梯安全运行。二是建立电梯责任保险制度。经更新、改造的电梯全部实行电梯责任保险,有效发挥保险的风险分担、经济补偿的功能,建立“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理赔”运行机制。
二、关于已缴存维修资金且2000年以后使用住宅电梯的更新、改造
(一)工作目标。从现在起,对2000年6月1日后安装使用的、并已缴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小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电梯进行安全评估,根据评估意见进行更新、改造或修理。
(二)工作任务。2015年,市质监局随机抽取了413台电梯;2016年初,抽取了25台,其中2000年以后的、使用年限在10-15年住宅电梯134台,其中存在I级风险的有16台,占比11.9%,建议更换;II级风险的118台,占比88.1%,建议改造。
2016年,要通过启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对这134台存有不同程度安全风险的电梯进行修理、改造和更新。
2017年以后,每年将依据电梯安全评估情况安排电梯更新、改造任务。
(三)经费保障。在住宅电梯更新、改造中,有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启动维修资金,施工经费由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没有维修资金的,相关部门及物业应当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或社区街道,按照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组织落实归集收缴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于日常维保范围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维修,费用列入物业管理费。
(四)职责分工。区、县(市)政府负责本辖区已缴存维修资金住宅电梯更新改造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市质监局负责组织检验、评估机构进行安全评估,提出更新、改造或应急维修的意见,对电梯经更新、改造的进行监督检验。市房产局负责对各区、县(市)政府维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监督。市安监局负责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三、关于建立电梯更新储备金制度
关于通过开发商预存一部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留存一部分、物业管理费中提取一部分建立电梯更新储备金制度的问题,我们进行了认真的调研。情况如下:
(一)《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0号)第四条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此在房屋保修期内电梯出现故障的,开发商应当进行维修,不需要预存款项。而保修期满后电梯出现故障的,应当由房屋产权人,也就是业主承担维修费用。
(二)根据《物业服务员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号)规定,“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电梯属于共用设施设备的一部分,物业管理费中包含电梯的日常运行和维护费用。对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
(三)《沈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将首期交存标准由57.5元/平方米调整为92元/平方米(有电梯)和63元/平方米(没有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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