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业务标准 规范工作流程
发布时间: 2016-09-01 作者: 来源:
根据《市房产局关于开展不予办理事宜书面答复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市房屋登记中心自2016年8月22日起,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房地产交易审核、房屋登记等3项工作开展不予受理事宜书面答复工作。
房屋登记中心对申请人(代理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书面答复的,当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工作人员扫描全部申请材料,并要求申请人(代理人)对扫描目录确认签字;采集全部申请人(代理人)人像;工作人员依照审批程序要求认真核验,对于需补正的内容或不予受理的理由、法律依据以及诉权,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代理人);受理部门做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书》依程序加盖沈阳市房产局公章,一式三份,申请人(代理人)签字后领取一份《不予受理决定书》,受理部门留存一份《不予受理决定书》。
市房屋登记中心按照便捷高效的原则,规范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流程,严格办事程序,严明纪律要求,确保各项措施更加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更加符合人民群众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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