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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大十五届六次会议关于启动老旧小区房屋维修基金问题的建议答复摘要
发布时间: 2017-12-25 作者: 来源:

沈阳市人大十五届六次会议

关于启动老旧小区房屋维修基金问题的建议答复摘要

根据201611日实施的《沈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对维修资金更名业务的工作流程和办理手续进行了简化,即201611日起,维修资金更名业务由市区两级房产主管部门审核简化为所在区房产主管部门直接审核,更名业务审核时限由之前两级共10个工作日缩短为3个工作日;办理维修资金更名时,新产权人持维修资金专用收据第二联和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即可办理维修资金变更手续。不再需要原产权人与现产权人同时到场。

   《办法》对维修资金使用审批程序进行了简化。一是《办法》简化了维修资金正常使用审批的程序。《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对于正常使用维修资金的,将原来的市区两级房产主管部门审核,简化为由所在区房产主管部门直接审核。二是《办法》规定了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的条件。《办法》第二十三条明确了以下八种情形可以采用应急程序使用维修资金: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楼体外墙面(含屋檐、阳台)空鼓、开裂的;屋面、外墙面严重渗漏的;住宅区内的排水管线损坏,造成污水外溢的;消防、监控设施出现功能障碍的;供水、供电、供气设施设备损坏,影响居民用水、用电、用气的;因不可抗力原因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等应当紧急维修的其他情况。三是《办法》简化了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程序。本着“修危、修急”的原则,对于应急使用维修资金的,《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相关认定机构认定可以启动应急程序的,不需要“双三分之二”业主签字,业主委员会可以直接选聘维修单位进行维修,维修后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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