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供热停供别超过 10月15日
发布时间: 2016-09-13 作者: 来源:
天气转凉,供暖开栓日益临近,已经开始有市民开始办理暂停供热手续。2016-2017年度的采暖费收费标准和采暖期限没变。沈阳居民供热价格为26元/平方米(建筑面积),其中没有单位报销采暖费的居民用户按23.3元/平方米交费,差额2.7元/平方米由政府给予补贴。采暖期仍是11月1日零时至3月31日24时。申请暂停供热或恢复供热的市民应当在10月15日前到供热单位办理手续。
之所以需提前申请办理,主要是供热单位须在供热正式运行前,根据系统负荷状况和预计热能需求总量进行热态调试,确保整体供热效果。对于本采暖期拟办理停供的市民,要在停供合同中约定停供年限。一般情况下,即使用户签订一年停供合同,第二年没有续签停供合同,供热单位也视其为停供,不会视为欠费。但若恢复供热,必须在当年10月15日之前到所属供热营业厅申请办理。
按照规定,新建住宅房屋在保修期内不得办理暂停供热,这是因为建设工程的供热系统最低保修期限为两个采暖期,其目的是对新建房屋的供热设施进行热态检验,以免因供热设施质量问题导致不热或发生跑、冒、滴、漏等问题,给用热户造成损失。两个供热期后,经实际运行检验和验收合格后,用热户方可办理暂停供热手续。
另对整楼、整楼栋未交付使用的新建房屋,供热单位与建设单位可协商确定暂不供热,但供热设施保修期应从实施供热之日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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