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浩维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业主委员会治理监管打通城市精细化管理“最后一公里”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问题
2019年1月,《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正式颁布实施。在其修订过程中,我们借鉴先进地区的经验,明确规定对于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或者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而未成立,且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后仍不能成立的物业管理区域可以组织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临时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后,可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等内容。
二、关于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监管问题
为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监督管理,我们在《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中,对其监管主体和违规处置等内容予以明确。其中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业主委员会开展日常工作进行指导,并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协助工作;对于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由区(县)房产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明确监管主体等内容,提升小区业主委会治理能力建设水平,同时也提高政府社会治理能力,为打通城市精细化管理“最后一公里”提供抓手。
三、关于细化业主委员会选拔标准问题
(一)依法选拔。《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履行业主义务;(三)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一定的公信力、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良好的个人信用记录;(五)本人、配偶及其亲属未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建设单位任职;(六)具备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工作时间。通过地方性法规明确并细化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拔标准,为业主委员会整体素质水平提升提供法制保障。
(二)严格审核和推荐。为进一步做好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拔工作,确保优中选优,2022年1月,我们印发《关于深入践行“两邻”理念 加强社区物业党建联建的指导意见(试行)》,提出街道党工委要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领导,把好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推荐关、审核关和选举组织关,探索建立与信访、公安房产、市场监管、行政执法、法院等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审机制,建立健全业主委员会纠错和退出制度;要求街道社区党组织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两代表一委员”、社区“两委”委员、网格党支部成员、楼院党小组组长、党员中心户、到社区报道的在职党员等,通过法定程序进入业主委员会。通过严格审核和推荐,让年龄结构符合、认知能力强、教育水平高、社会诚信好的业主依法进入业主委员会,进而提高业主委员会整体水平。
四、关于成立物业纠纷调解委员会问题
为扎实开展物业管理矛盾纠纷化解工作,防止纠纷激化升级,近年来,市司法行政机关积极推动成立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目前,全市已成立4个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分别为沈阳市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沈阳市物业服务行业协会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沈阳市物业管理协会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辽宁省物业协会沈阳地区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今后,市司法行政机关将继续推动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引导业主主动选择、自愿接受调解服务,积极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专项活动,将物业管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阶段,避免纠纷扩大化。
五、关于建设第三方监管平台问题
2020年,我们组织开发了沈阳市智慧物业管理系统。为增强业主委员会组建、换届、运行的透明度,我们应用该系统建设了业主委员会信息模块,用于归集业主委员会组建和换届信息,百姓可登录系统,查看本园区业主委员会情况。为充分保障业主所享有的知情权,加强对园区资金筹集使用、业务开展等情况监管,2021年3月3日,我局印发《市房产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物业服务企业落实有关公开规定情况调查活动的通知》(沈房办发〔2021〕6号),对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开展经营活动所得收益收支情况、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合同情况等内容是否公示开展调查,对于未按要求公示且拒不整改的,予以信用惩戒。同时,应用沈阳市智慧物业管理系统建立“小区公共收益”信息模块,并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按时填报收益信息并上传相关材料。通过开展调查活动,督促公示收益资金使用情况等内容,为园区业主行使监督权利提供充分保障,同时也提升了我市物业管理监管能力。
感谢您(你们)对政府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沈阳市房产局
2022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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