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代表建议
市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关于在老旧小区内安装充电桩 建议》(第0484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 2022-05-20 作者: 来源: 沈阳市房产局

    

  徐颖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在老旧小区内安装充电桩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做好我市住宅区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场所建设和充电设备设置工作,2020年12月3日,我局印发《住宅区内落实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停放场所三年规划工作方案》,要求居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住宅区现状改造、设置停车场所,原有规划设计含有停车场所的,在保障使用安全的基础上,增设电动自行车充电设备;原规划未设停车场所的,以不影响百姓正常生活和安全为原则,利用住宅区内公用场地增设停车场所,并加装充电设备。充电设备安装费用可经业主大会表决同意后利用住宅区公共收益安装,也可由引入的第三方企业投资或电力部门安装。设备安装后,充电收费标准应在住宅区内显著位置向业主公示,做到收费公开透明。

  

  同时,我们将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场所建设和充电设备设置作为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在充分征求居民意见的基础上,由政府、居民和产权单位共同出资,改造或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场所,并安装充电设备。

  

  感谢您对政府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沈阳市房产局

  

  2022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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