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红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合理使用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简化维修资金使用程序
《沈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1.《办法》简化了维修资金正常使用审批的程序。《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对于正常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将原来的市区两级房产主管部门审核,简化为由所在区房产主管部门直接审核。
2.《办法》规定了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的条件。《办法》第二十三条明确了以下八种情形可以采用应急程序使用维修资金: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楼体外墙面(含屋檐、阳台)空鼓、开裂的;屋面、外墙面严重渗漏的;住宅区内的排水管线损坏,造成污水外溢的;消防、监控设施出现功能障碍的;供水、供电、供气设施设备损坏,影响居民用水、用电、用气的;因不可抗力原因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等应当紧急维修的其他情况。
3.《办法》简化了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程序。本着“修危、修急”的原则,对于应急使用维修资金的,《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相关认定机构认定可以启动应急程序的,不需要“双三分之二”业主签字,业主委员会可以直接选聘维修单位进行维修,维修后进行结算。
二、加强维修资金监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5号)及《沈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规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及增设,不得挪作他用。由市房产主管部门代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监督。市审计局不定期对我市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收支情况开展专项审计调查。
沈阳市房产局
2019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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