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代表建议
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关于设立小区物业管理常设监管机构的建议》(第0095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 2019-04-11 作者: 来源:

马越红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设立小区物业管理常设监管机构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物业管理机构设立情况

去年,市人大修订了《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并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授权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区房产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民政、财政、规划和国土、环保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因此,对于我市范围内的物业管理问题,可由业主直接向问题涉及的房产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或反映。

二、物业资质及服务标准情况

2017年,国务院先后下发了《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取消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行政审批,目前物业服务企业只要具有工商执照即可从事物业管理服务。近日,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发了《关于印发2019年房地产领域工作要点的通知》其中明确提出于今年底前出台《住宅物业服务标准》,市发改部门正在制订有关服务标准与收费文件。

三、物业企业信息公示情况

为避免物业公司侵害业主利益,使业主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要求物业服务企业要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将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标准、收费方式、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公示。为保证此项工作落实,今年我们将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通过对物业项目的实地现场检查,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公示落实情况,对未按要求落实的企业,将要求其立即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予以信用记分或行政处罚。

四、物业企业审计情况

业主是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服务的主体,双方是平等民事合同关系。《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实行酬金制收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资金收支台账,定期如实公示。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对实行酬金制收费的物业服务企业有疑问的,可自行委托审计单位对台账进行审计。在发挥业主自我监督作用的同时,我们将通过信用手段强化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的告之义务,对不公示的予以信用处理。

沈阳市房产局

2019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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