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关于商品房资金监管流程优化的建议》(第0217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 2019-04-19 作者: 来源:
朱洪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商品房资金监管流程优化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同时,建设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商品住房预售资金要全部纳入监管账户,由监管机构负责监督,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住房项目工程建设;预售资金可按建设进度进行核拨,但必须留有足够的资金保证建设工程竣工交付”。市房产局作为我市房产市场的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2017年8月在全市范围内实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2018年5月,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上线运行。
商品房预售资金业务开展以来,我们不断优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流程,2019年2月末,做出了“将商品房预售项目初始监管比例由50%降至40%,1/2节点由35%降至30%,3/4节点由30%降至25%,封顶节点由20%降至15%,竣工验收节点监管比例2%不变,项目完成首次登记后监管资金全部返还”的政策调整。
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合理优化完善预售资金监管流程,理顺各职能部门的办理程序,制定精简的监管措施,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高效运行。
沈阳市房产局
2019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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