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关于按照实际供热面积收取业户取暖费的建议》(第0011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 2019-05-16 作者: 来源:
陈云环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按照实际供热面积收取业户取暖费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按照实际供热面积收取采暖费的问题
供热行业属于公用行业,采暖费价格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定价,目前我市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采暖期价格标准是按照建筑面积收取,供热企业按照使用面积收取采暖费缺乏法定的收费依据。
二、关于供热室温标准问题
按照2011年市人大颁布的《沈阳市民用建筑供热用热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在供热期内除不可抗力原因外,应当保证用热户的卧室、起居室(厅)温度不低于18摄氏度,其他部位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该条例充分考虑了我市房屋的设计等实际情况,对卧室、起居室(厅)以外的部位没有明确温度标准。
您的建议对于我们进一步完善供热价格等相关政策具有重要作用,我们将积极会同相关部门认真研究,并在今后的工作中逐步推进完善。
沈阳市房产局
2019年 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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