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代表建议
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关于供暖问题的建议》(第0254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 2019-04-30 作者: 来源:

徐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供暖问题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2011年,我市颁布实施了《沈阳市民用建筑供热用热管理条例》及相关配套文件。多年来该条例在依法规范供热、用热管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城市的发展进步,供热行业出现了很多新情况和新问题,该条例的部分内容需进一步修改完善,供热管理部门正在推进此项工作。我们在修改完善中将充分采纳入您的建议。

一、关于实施市长温暖工程。近年来,市政府高度重视供热工作,切实将城市供热作为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来抓,并实行“统一政策、区域管理和行政首长负责制”,市、区、街道、社区四级监管体系正在逐步完善,并在供热管理工作中发挥作用。

二、关于实施问责制。市政府已将供热工作列入对各区、县(市)政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我们定期会同绩效考核部门对各区、县(市)政府的供热工作进行考核评分。

三、关于提高供热企业准入门槛。目前,我们严格限制燃煤供热企业的市场准入,鼓励清洁能源供热企业进入供热市场,通过“拆小并大”等措施逐步整合供热企业资源,不断提高供热企业的集中度。

四、关于政府主管部门加强对供热设备设施建设和维修改造监管。目前,我市供热行业已经实行供热“三修”备案制,每年供热企业的供热“三修”计划统一报市、区供管理部门备案审核,保证供热设备设施应修尽修。市、区供热管理部门根据备案信息检查供热企业“三修”情况,确保供热设备设施建设和维修改造质量。”

五、关于完善供热企业考核标准。目前我市已经对供热企业的、诉求等工作建立了考核制度,冬季供热期间每月公布供热企业考核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目前,我们正在研究完善供热企业考核管理办法,明确考核细则,量化考核指标,严格考核标准,定期排名。

六、关于分户计量收费。目前,我市建设主管部门已经建立了制度,对新建住宅强制要求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同时,我们已在新湖中国印象、水木清华小区开展了按热计量收费的试点工作,为适时推进按热计量收费积累经验。

七、关于引入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监督。目前,按照辽宁省城市供热住宅室温检测及退费规定(试行)》,用热户对所在区供热管理部门或供热单位测温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委托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作为第三方测温。

八、关于改革现有收费制度。供热行业属于公用行业,采暖费价格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定价,目前我市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供热收费标准是按采暖期收取,暂无按月收缴采暖费的标准。

九、关于推广先进的供热技术和科学方法以及采用清洁能源供热。近年来,我市供热行业不断加强供热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工作,鼓励清洁能源供热,民用清洁能源供热面积逐年增加。

十、关于适时按使用面积收费,目前我市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采暖期价格标准是按照建筑面积收取,供热企业按照使用面积收取采暖费缺乏法定的收费依据。

十一、关于供热企业按时按标准供热。近年来,我市供热行业管理部门不断加大对供热运行及服务质量的监管,对供热不达标、诉求率高的企业采取约谈、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多项惩戒措施,确保供热企业按时、按标准供热。

十二、关于对供暖温度、收费标准进行动态调整问题。提高温度标准、相应提高供热价格涉及到社会成本增加、供热设备设施管理水平提高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等诸多问题,我们将继续深入调研、适时推进此项工作。2015年,我市物价部门根据煤炭价格下降的情况,及时下调了居民采暖费价格标准。目前,物价部门已经建立了供热成本监审制度,动态跟踪供热运行成本情况,为适时调整供热价格提供依据。

   沈阳市房产局

      2019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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