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代表建议
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关于切实解决供暖问题的建议》(第0474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 2019-04-24 作者: 来源:

姜成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切实解决供暖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城市供暖纳入考核的问题

为提高供热服务质量,加强对供热企业的监管,我们采取了以下工作措施:一是制定出台了《沈阳市供热运行管理工作标准》,对供热企业接待服务、维修和运行等行为进行了规范。二是实行了质量信誉等级评价制度,通过对各供热企业的质量信誉进行评定,对供热企业管理、服务等进行全方位的监管,提高运行质量。推进供热行业信用体系建设,2017年,我们制定出台了《沈阳市供热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建立供热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内容包括:基本信息、优良信息、提示信息、警示信息。对企业发生提示信息和警示信息相关情形的,记入供热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对发生两项以上(含两项)警示信息相关情形的,列入沈阳市供热行业严重失信企业名单。

二、关于完善供暖测温制度的问题

2009年我市出台了《沈阳市居民住宅供热室温检测及退费规定》,2012年对《规定》进行了调整完善。2016年辽宁省住建厅制定了《辽宁省城市供热住宅室温检测及退费规定(试行)》。

目前,我市执行《辽宁省城市供热住宅室温检测及退费规定(试行)》,文件规定:对入户测温的结果有异议的,异议方可未退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作为第三方测温,并预付检测费,监测时供热主管部门和供热企业应派人共同参加,依据第三方检测报告的数据,室温检测温度达标的,检测费由用热户承担;室温检测不达标的,检测费由供热企业承担。近年,在测温退费工作执行中,室温检测工作中确实存在不完善的方面,为此,我们将各供热企业测温退费工作纳入对供热企业的考核范围,对个别确实供热质量低下、落实测温退费政策不力的、负面典型企业记入供热企业信用信息档案。我们将在下一步工作中继续加强对供热单位的监督检查,确保居民能够更好维权。

三、关于加强监管力度的问题

近年来,市房产部门按照“统一政策、行业管理、区域管辖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工作原则,严格落实区域管理包保责任体系,层层落实责任,做到每个锅炉房都有人包、有人管,每项供热工作任务都有落实、有跟踪,全方位掌握各供暖公司的供暖情况。为畅通供热受诉渠道,方便用户解决供热问题。市、区供热管理部门已组织各供热单位建立了客服中心,并设立专门的公开服务电话,在供热期间24小时提供服务,方便用户反映诉求情况,并建立跟踪督办制度,确保用户满意。部分供热单位还建立了便捷的手机终端投诉渠道。

四、关于政府设立有效监管部门电话的问题

目前,市政府已设立了公务服务电话12345统一受理群众诉求,用户也可以在民心网、市民服务热线、市长信箱、营商环境建设、城建服务热线等诉求平台咨询政策、投诉建议。市、区供热管理部门根据用户在各种诉求平台反映问题的情况,及时组织供热单位对供热工作进行部署,确保供热质量。同时,为加强行业监管力度,在供暖期,我们每月在沈阳日报等媒体公布各区诉求情况、对整改不力的单位采取下发督办单、约谈、行业通报批评措施,加强对供热单位的监督考核,确保供热稳定。我们会根据您的建议,继续加大企业监管力度,确保用户满意。

沈阳市房产局

2019年 4月 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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