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代表建议
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城市基础配套费征收环节后置》(第0574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 2019-05-23 作者: 来源:

陈顺水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城市基础配套费征收环节后置》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收到您的建议后,市房产局第一时间与您取得了联系,并明确了建议需要解决的问题。建议主要涉及配套费收缴问题。按照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沈阳市房产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环节后置有关工作的通知》(沈规国土[2016]19号)第二条规定“配套费收取部门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单位,收取配套费”。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沈北新区按栋收缴配套费,不是按照规划许可证收缴,这样不仅违背了文件的规定,并且可能造成不发放许可证的非商品房部分及地下空间部分配套费流失。所以,市房产局按照文件规定,要求沈北新区按照规划许可证进行收缴,如果确有实际情况,按栋收缴,则应明确缓缴及免缴的情况,以避免漏缴情况的发生。

二、办理情况

   2月18日下午,在市审批局543会议室,市房产局召开协调会研究解决此事。会议了解到,沈北新区配套费收取部门为区财政局,收取后出具证明交区自然资源局,而缓缴、免缴的审批部门为区项目办,因此造成了“一事多门”的情况。就此情况,2月25日,市房产局和市自然资源局致函沈北新区,商请理顺该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程序,建议确定一个牵头部门,制定详细的内部工作流程,并确定相关工作人员负责做好联系和对接工作。

沈北新区政府对代表建议高度重视,区领导多次召开例会专题研究。目前已责成区财政局牵头,理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流程,起草了《关于加强沈北新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工作流程,拟成立沈北新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联合办公室,并在过渡期间确定了工作联系人。

沈阳市房产局

2019年 5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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