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晓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实施居民小区分级达标治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规范小区服务与考核标准问题
《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决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括物业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标准、收费方式、收费标准及调整机制、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范围和责任、双方权利义务、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水平,今年省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将出台《辽宁省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将物业服务的事项、标准、等级等细化、量化,并制定与《标准》相对应的物业收费参考价格,引导物业服务市场建立“质价相符”的机制,缓解因服务不到位引发的矛盾纠纷。
二、关于加强小区日常监管问题
《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明确规定了省、市、县(区)三级政府在物业服务管理中各自担负的职责,也明确了省、市、县(区)三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担负的物业管理职责。
为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在物业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明晰其物业管理行政职责,有效化解百姓物业矛盾和诉求,按照市委、市政府总体部署,由市民政局牵头,市房产局配合,建立了由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社区监督小组共同参与的“四位一体”住宅区物业管理模式,充分调动了社区居委会在物业管理中的组织和协调作用。
今年,省住建厅将继续开展物业服务质量提升年活动,大力推广“易安居”管理平台的使用,及时受理、处理、解决业主报修和投诉等问题,从源头上化解物业管理矛盾。同时,加强与民心网数据的互联共享,畅通群众投诉解决渠道,切实解决群众关心的身边小事。
三、关于建立定期考评机制问题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相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发〔2017〕75号)中明确取消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核定。按照《通知》中要求,取消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核定后,要加强对物业服务行业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加快推进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定期向社会公布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情况;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物业服务市场监管体制。
今年,省住建厅将出台物业服务企业质量考核评价和评估办法,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服务质量考核和信用评价工作。采取聘请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评估,或由物为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专项考核,听取业主、居(村)委员会的评价意见,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物业服务企业质量考核结果将作为企业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并与物业服务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下一年度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重要依据。
我们去年出台了《沈阳市物业服务企业和物质业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今年将进一步加强《管理办法》的贯彻执行,加大信用管理力度,对违法、违规、失信企业和物业项目负责人加强惩诫,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打造诚实守信市场环境。
沈阳市房产局
2019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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