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代表建议
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关于出台扶持沈阳民营物业服务企业政策的建议》(第0764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 2019-04-19 作者: 来源:

李尚丽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出台扶持沈阳民营物业服务企业政策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在企业税费、五险统筹等方面出台扶持民营物业服务企业政策问题

(一)依法组织税费收入,对民营企业一视同仁。坚决贯彻依法征税的组织收入原则,杜绝有税不收和收过头税等行为发生。严格落实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对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的民营企业与其他纳税人一律平等对待,持续加大政策落实力度,确保民营企业应享尽享。全力落实小微企业优惠政策,扶持小微民营企业发展,进一步落实促进企业科技创新优惠政策,支持民营企业创新。

(二)稳定社会保险费缴费方式,解决民营企业后顾之忧。确保缴费方式稳定,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合理编制体现减费要求的社保费收入预算,严格按照人大审议通过的预算负责征收。严格执行全省企业失业保险总费率降至1%(其中单位缴费率和个人缴费率各为0.5%)的政策,政策执行期至2019年8月31日。对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缴费人以前年度欠费,一律不得自行组织开展集中清缴。

   二、关于打造沈阳市物业服务的亮点及特色问题

(一)全面做好《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宣贯工作。新修订的《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已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条例对明确各方权责,规范各方行为,维护各方利益做出了明确规定,对推进我市物业管理法制化、规范化具有重要意义。按照“政府主导、协会组织、企业参与、社会知晓”的原则,2019年我们将全面做好新《条例》的宣贯工作。一是,组织开展宣传工作。通过印制宣传画、宣传手册等形式,发至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业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在所管住宅区显著位置予以悬挂、张贴,保证广大业主能够知晓了解新《条例》有关规定;与相关主流媒体合作,设立专栏,宣传新《条例》,解读新《条例》,扩大知晓率。二是,组织开展培训工作。结合《条例》实施和区县机构改革,对承担物业管理工作的各区房产部门、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等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宣讲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法律法规,使其尽快熟悉掌握新《条例》的内容;区县房产部门从业人员实现培训全覆盖,以便有效开展物业管理工作。指导区县制定培训方案,选派讲解专家,落实培训计划,确保相关人员应知应会。三是组织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和管理规约示范文本,完善细化《条例》配套政策,推广使用示范文本;调整相关业务的要件、程序、时限,规范落实《条例》各项要求。

(二)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行业管理。加快推进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年内基本实现信用信息归集、录入、应用的动态管理、系统管理。建立物业管理业务系统,根据省市条例规定的四项备案行政管理要求,完善要件程序,优化营商环境,基本实现备案行为网上申报;同时,加快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区域档案,建新补旧,实现全面实时掌握物业管理区域各种情况底数。

(三)试点推行物业服务企业质量考核工作。按照省住建厅的要求,在全省范围内率先开展物业服务质量考核试点工作,制定考核办法,优化评价方式,为全省探索经验。发挥区房产部门、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等各方主体的监督作用,聘请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对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实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企业信用评价的重要内容,选聘企业的重要依据。

(四)与价格部门共同出台物业服务和收费标准。切实做好前期物业费政府指导价制度的建立工作,与省厅沟通明确住宅区物业服务标准,与市物价部门研究制定符合我市物业服务实际的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及收费标准,推广使用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使百姓在选聘物业、享受物业服务的时候,能够达到服务内容清晰,服务标准明确,服务收费透明,实现质价相符的目标。

沈阳市房产局

                           2019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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